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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试题体现着“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如总则中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自首、累犯,分则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等,仍然是命题人青睐的考察重点。即使就经济罪的考察内容来看,也多是一些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和疑难罪。如金融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等等。由此来看,“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不过在具体侧重点上略有转移。因此,在复习方法上,考生一定要做到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同时,拓宽复习的广度,改变以往对经济犯罪的漠视态度,对分则第三章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深入、细致地掌握,适当注意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 具体预测如下:

  一、刑法论

  (1)刑法的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4)刑法的时间效力,重点掌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3、8条的规定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1、2、3条的规定。

  二、犯罪论

  (1)不作为犯,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3)自然人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来讲,本部分主要考察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对去年7月份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特别关注,尤其是第5、10条的相关规定;(4)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考察其法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重点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抗税罪,等等)的主体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考生必须烂熟于胸;(5)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6)事实认识错误。重点关注一下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其相互间的区分;(8)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重点掌握着手的判断;(9)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难点在于自动性的判断;(10)共犯的成立条件;(11)共犯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4)共犯的停止形态;(15)共犯的认识错误;(16)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区别;(17)牵连犯中的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论

  (1)各种刑罚的日期及其起算点,如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等等;(2)死刑在适用上的限制;(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期限;(4)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关问题;(5)累犯的成立及其与特别再犯制度的关系;(6)自首,要注意掌握特别自首的成立及其法律后果,深入理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内涵;(7)数罪并罚制度,要特别注意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后,并罚特别之处;(8)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9)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10)追诉时效。

  四、罪刑各论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非法拘禁罪(5)绑架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7)盗窃罪(8)抢劫罪(9)诈骗罪(10)侵占罪(11)敲诈勒索罪(12)贪污罪(13)挪用公款罪(14)受贿罪(15)行贿罪。

  第三章、第六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问题(4)公司资本类犯罪(5)伪造货币罪,重点掌握其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之间的罪数问题(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7)金融诈骗犯罪(8)偷税罪(9)增值税发票犯罪(10)假冒注册商标罪(11)侵犯商业秘密罪(12)合同诈骗罪(13)非法经营罪(14)强迫交易罪(15)妨害公务罪(16)招摇撞骗罪(17)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18)聚众斗殴罪(19)赌博罪(20)伪证罪(21)妨害作证罪(2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4)妨害文物管理犯罪,要特别注意,依据最新立法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26)非法行医罪(2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章、第九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交通肇事罪(4)滥用职权罪(5)玩忽职守罪(6)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一章重点关注一下间谍、情报类犯罪,第七章重点掌握一些常见的法条竞合犯,第十章做一般了解即可,但对几个总则性问题,如军人、战时的界定等,应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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