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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知识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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