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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犯罪主体
发布日期:2011-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犯罪主体(第17—19条、第30—31条)

  

  重点为在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及单位犯罪的判断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及计算规则

  周岁——实足年龄——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最小单位为日——公历——行为时

  (2)已满14不满16周岁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即八种故意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典型情形如:法|律教育网整理

  ①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的人;

  ②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害妇女的;

  ③决水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故意)致重伤死亡人的;

  ④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为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

  (3)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量刑情节问题(第17、18、19条)

  (4)单位犯罪的特征(成立条件)

  ①组织特征(或单位特征):单位自身具有广泛性和合法性(合格性);

  ②行为特征: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

  ③主观特征:该犯罪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

  ④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5)单位犯罪的处罚

  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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