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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体系思维(1)
发布日期:2011-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2011司考民法复习体系思维,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考试的内容丰富,考点覆盖面广泛,司考学员们在准备司考的复习中一定要抓住司考民法复习的重点和知识体系,如此当可从容应对司考命题。

  一 司考民法的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一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民法体系中的四个总论集中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中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之后,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后,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后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法.律教育网提供 民法总论的最后,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后,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物权法体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上就是物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是对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共性的一个概括。

  3.债法总论

  虽然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种民法教材中都没有使用“债法总论”这一概念,但是,债法总论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比如,法学大师史尚宽的“民法全书”就包括《债法总论》一册。该书序言曰: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所谓的“债之通则”具体包括债的概念、要素、发生原因、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涵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大部分,这四部分的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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