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诉讼时效复习(3)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如何认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则因债权的发生原因有所不同。

  (一)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人请求债务人人并且给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是若债务人在履行宽限期届满之前明确表明不予履行的则从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

  3、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二)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法律教育|网整理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其他侵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四)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