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诉讼时效复习(5)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因此只能有两者情况,即:

  (1)权利人行使权利

  ① 权利人起诉。

  ② 权利人实施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行为。具体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破产、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法律教育|网整理

  ③ 权利人于诉讼外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承诺履行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关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1)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代位诉讼对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1)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6、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