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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涉农民事案件的处理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农村社会稳定是事关我国农村乃至全国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依法审理涉农民事案件,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涉农民事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凸现“司法为民”、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在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该分清当前涉农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认真分析其存因和发展趋势,从而找出妥善解决的途径。
一、当前农村涉农民事纠纷主要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农作物价格上涨而提前擅自终止与承包户的承包合同;违法把同一块土地发包给多人,从而引发矛盾;农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给村外的个人或单位,而村民不予承认引起的纠纷等。

(二)乡村两级基层组织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个人之间的各类债务纠纷。该类案件以民间借贷现象居多,如村委会因公向个人借款归集体使用,村委会以集体名义出具借款手续,并约定支付利息,由于村委会长期不予偿还而形成借贷纠纷;村民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借贷纠纷等。

(三)农民家庭婚姻、财产、生产生活中的纠纷。此类案件占涉农民事纠纷案件的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有些农民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受大环境的影响,对婚姻和家庭责任的认识有所改变,且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方面产生差距;生活压力过大、夫妻沟通少也容易引发离婚纠纷。此外,因赡养、抚养、财产等类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四)政府、企业、单位用地征用、补偿、失地农民就业、生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近年来,一些地方借“开发区”、“工业园”、“城市扩建”之名大量征用农村土地,在征地过程中产生很多土地纠纷。在土地被征用之后,由于在征地补偿数额上产生分歧,经常会引发村民集体上访或诉讼。此外,农村城市化后,失地农民因其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安置和就业,往往也会引发纠纷案件。

(五)规划新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拆迁问题。突出表现在因政府移民建镇过程中引发的不愿搬迁、补偿不满意、涉及村容村貌的整体规划、实现村级公路畅通等引发的纠纷。而此类纠纷一旦得不到及时解决,往往带来的是涉农群体性纠纷和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与农业生产、生活相关的各类纠纷。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排灌、用电等方面的纠纷;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资方面的纠纷;涉农社会救助、救灾中产生的纠纷;涉农专项重点工程、防汛工程建设中的纠纷等等。

(七)涉农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权利权益保障方面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农村因邻里纠纷、建房、帮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集约化养殖厂的建立以及农村废弃物和生活污水、肥料企业的生产等诸多原因,严重的污染了农村的环境,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导致纠纷。

(八)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用工工时、劳动报酬等引发的纠纷以及农民工工资纠纷。党的富民政策激发了各种经营实体、农民办企业的积极性,各类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由于相关社会生产、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此外,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群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是社会的顽症,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二、涉农民事案件的新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适用法律难度增大。主要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农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农村的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医患纠纷、建筑事故赔偿等案件,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适用法律方面往往易与民情、传统观念、政策相互冲突。

二是审理成本高。因农村范围大,当事人分布散,办案出差次数频繁,审判费用投入增大,对涉及农村案件的审判绝大多数出现诉讼费成倍超支现象。尤其是在审理涉婚姻、相邻、损害赔偿等涉农案件时,诉讼费收入与审判费用支出形成鲜明反差,每件案件的法律文书成本、邮资或电话费、庭审设施使用和耗电费以及直接送达用车耗油、出差补贴等费用就超过百元,加上办案中现场勘察、巡回开庭、实地调解的,审判费用支出则更高。

三是敏感性强。涉农案件的社会敏感度和社会影响力都呈增强态势,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态势。离婚、赡养、抚养、相邻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感情色彩浓、情绪不稳定,对抗性强,易产生对抗、报复心理;荒山的开发、土地的征用、承包土地的更换等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大;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建筑事故赔偿、合伙纠纷等案件经济利益明显,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审理这些案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恶性事件或缠诉缠访。

四是农民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有不少农民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强,不知道诉讼程序,不知道如何起诉、如何举证、如何参加庭审,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有理说不清。有的当事人家境困难,劳动只能养家糊口,没有钱请具有律师资格的代理人,甚至根本无能力请代理人,更无力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五是季节性强。农村土地承包、养殖、种植等案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果审理时间过长,错过农事季节,就会影响农民的收成。

三、人民法院处理涉农民事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是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三农”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当前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农村经济结构日趋多元,致使农村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矛盾和问题的类型增多、经济利益性突出、群体性增强、危害性增加、解决难度加大等等。这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从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入手,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等各类行政案件,为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化解矛盾、搞好保障。具体做到:要依法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依法生产经营;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要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严格落实司法为民,依法调节涉农各类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必须把加强审判工作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人民法院在强化审判职能的同时,要把握好个案与全局、条文与目的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一是对涉农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必要时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或执行。二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农村弱势群体在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凡符合条件的依法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三是针对一些金额小、涉及面较广、需要尽快办理的案件,开通立案、审理绿色通道,依法扩大“速裁庭”审理范围。四是注重实行巡回审理制度,对矛盾尖锐、影响大的赡养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将纠纷及时解决在当地。五是针对春耕、“双抢”生产时间紧迫的特点,对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纠纷案件,采取集中优先审理、就地开庭等方式,尽快排除农村耕种生产中的障碍。

三是加大调解力度,依法调处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应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全程跟踪调解,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应具有连贯持续性,应渗透到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送达应诉手续、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庭中和庭后等五个阶段都可以多方位立体进行调解。同时,应该创新调解思路,强化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审判人员可以携卷下乡、深入田间地头、进入农户家中调解,邀请村居两委成员、双方当事人亲友以及当事人周围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参与调解的方法进行调解;也可以用成功强制执行的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判决执行与调解自觉履行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与执行效果的统一;对与已结案件相类似案件,可以用已审结的典型案例去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加以对照,以此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法制教育,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做好审判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1、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在审理因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向现代化和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发生的农村土地征用纠纷、征地补偿纠纷以及务工纠纷时,时刻把依法维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不断提高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水平。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群众定纷止争的“金钥匙”、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组织遍布基层、人员植根群众、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广为群众所接受,这对把面广量大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防患于未然,起到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职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一方面,向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向他们传授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方法、技能,提高他们调解、处理纠纷的能力。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法庭法官要争做“四员”:一是当好“调解员”。要树立新的诉讼调解理念,积极探索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对民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当好“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优势,通过庭审说法、送法到农村等形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三是当好“指导员”。要积极做好民间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协助他们调处好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四是当好“协调员”。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主动协助辖区党政部门妥善处理好非诉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

五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方便农民诉讼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加强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提供物质保证和审判、执行力量配备,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庭要将涉农案件的处理列入重要工作之一,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帮助农民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不断加强对涉农案件的调查研究,提升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水平。要经常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做好服务。
 
作者:吴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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