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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审判工作中,涉农民事案件呈现了新的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适用法律难度增大。主要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农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农村的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医患纠纷、建筑事故赔偿等案件,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适用法律方面往往易与民情、传统观念、政策相互冲突。

    二是审理成本高。因农村范围大,当事人分布散,办案出差次数频繁,审判费用投入增大,对涉及农村案件的审判绝大多数出现诉讼费成倍超支现象。尤其是在审理涉婚姻、相邻、损害赔偿等涉农案件时,诉讼费收入与审判费用支出形成鲜明反差,每件案件的法律文书成本、邮资或电话费、庭审设施使用和耗电费以及直接送达用车耗油、出差补贴等费用就超过百元,加上办案中现场勘察、巡回开庭、实地调解的,审判费用支出则更高。

    三是敏感性强。涉农案件的社会敏感度和社会影响力都呈增强态势,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态势。离婚、赡养、抚养、相邻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感情色彩浓、情绪不稳定,对抗性强,易产生对抗、报复心理;荒山的开发、土地的征用、承包土地的更换等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大;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建筑事故赔偿、合伙纠纷等案件经济利益明显,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审理这些案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恶性事件或缠诉缠访。

    四是农民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有不少农民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强,不知道诉讼程序,不知道如何起诉、如何举证、如何参加庭审,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有理说不清。有的当事人家境困难,劳动只能养家糊口,没有钱请具有律师资格的代理人,甚至根本无能力请代理人,更无力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五是季节性强。农村土地承包、养殖、种植等案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果审理时间过长,错过农事季节,就会影响农民的收成。

    据此建议如下:一是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根据涉农案件的特点,既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农民的长远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也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是加强农村普法工作,注重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和导诉制度,指导农民当事人正确认识诉讼风险,依法准确行使诉讼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三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基层自治性组织的指导民,最大限度将农村纠纷化解在基层,预防和减少涉农诉讼案件。

    四是实行审理涉农案件经费预算制度,由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减轻法院经费压力。

    五是上级法院加强对涉农新类型案件的业务指导和司法解释工作,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农案件。                      

作者:刘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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