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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基本案情:


张某和周某经常与夏某、张某某二人玩牌赌博。一次张某发现夏某这方玩牌使假,便与周某预谋并纠集了人约好玩牌时如发现再使假,当即按住对其殴打并抢回自己所输的钱。2010年12月30日20时许,张某和周某又与夏某、张某某二人在唐山市路南区某自建平房内玩牌赌博时,张某怀疑夏某又使假,即给事先约好的四名男子打电话,该四人进屋后对夏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夏某重伤,并抢走牌桌上及二人赢得的现金3000元。此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周某二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夏某重伤,并抢走输掉赌资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周某二人在主观上只是想收回因夏某使假所输赌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的抢劫故意,对其使用暴力造成夏某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惩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理评议:

首先,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即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

其次,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这一特定财物与一般抢劫罪虽在客观上均存在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能,但二者略有区别:一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同。在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过程中致人损伤,犯罪嫌疑人与被致伤人之间通常存在引发事件发生的特定关联,即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劫取财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一般的抢劫罪,单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犯罪嫌疑人纯粹是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财物,双方一般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犯罪嫌疑人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目的不同。一般抢劫罪中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并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重新获得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虽然针对“财物所有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劫取其财物,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虽不合法,可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之目的。它与无故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在主观上的出发点不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三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抢走的财物明显大于被害人赢得的赌资,则行为性质已转化为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抢回自己赌博输掉的钱财而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造成以“不正当”方式赢得赌款的夏某重伤的后果,侵犯了夏某的人身权利,但没有实际侵犯夏某的财产权利,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法理可以得出:对于以自己所输赌资和赌债以外的(包括他人所有的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财物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如:张某刚盗窃一个物品,赵某持刀劫走了该物品)。此司法解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把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这一特定财物与一般抢劫罪等同,有过于加重惩处此种犯罪之嫌,不符合我国民间较为发生赌资纠纷的国情。本案中张某、周某二人事前无抢劫的预谋,当场使用暴力,主观目的是为了要回夏某利用“耍诈”赢得他们的赌款,无非法占有夏某、张某某二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教训二人时候下手过重把夏某打为重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抢劫罪系定性错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周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坦白、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有关规定,量刑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较为适当。

【作者简介】
王志凯,男,大学学历,现供职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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