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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考点(2)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考点六: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即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3)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考点七: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法定程序赋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如听证程序。这里要区分严重违反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如细微的书写错误、计算错误等,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给公民带来损害,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4)没有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5)没有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款办事,而且还要执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常见的滥用职权,如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不公平对待、不正当考虑等。

  考点八: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撤销的例外。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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