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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八)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二十三:经过复议的案件的管辖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是指三种情形之一:①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考点二十四: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们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人

  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

  (3)公平竞争权人

  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

  合伙企业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时是以自己的名义。

  (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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