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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三)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十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被授权组织

  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例外,某些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者,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来源,这种组织可以分为两类。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处罚实施的,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给予行政处罚实施权的,称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两类非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和法律特征不同。

  考点十二: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处罚种类是警告或者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二、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个人)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有关事项,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然后,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考点十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三种:(1)对人身的强制。是指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2)对财产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3)对行为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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