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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十二)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三十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3)损害结果要件;(4)法律要件。

  考点三十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

  (1)错误拘留

  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拘留是指(事后证明)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采取的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上的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拘留)。

  (2)错误逮捕

  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事后证明)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公民实施的逮捕(刑事诉讼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逮捕)。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如果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刑罚已经执行”是指公民被羁押。至于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因为公民没有被羁押,所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第二审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对一审判决作出判决时,一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施以殴打或其他暴力侵害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施行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的,可能产生有关人员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国家不予赔偿。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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