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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十三)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损害赔偿问题:1、交强险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商业三责险仅仅是财产损失赔偿。

  2、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次序,任由请求权人选择。

  3、运营利益是否赔偿?运营车辆的运营利益根据最高院批复应赔偿。参照此批复,非运营车辆的使用利益(比如变得需要打的上班),也应赔偿。

  4、贬值损失,倾向于应予赔偿,因为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失。但实践中无法鉴定,不予支持。应否赔与实践中能否赔偿是两个问题。

  5、同车人员是否有权索赔?交强险条例规定不予赔偿,认为驾驶人、同车人不是受害人。有观点认为同车人是自冒风险,因而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院观点,本车人员有权索赔,因为从《道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受害者没有过多的限制。

  6、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仅仅把它看做一种证据。

  租赁、借用关系中,车主的过错,比如明知刹车不好、知道借用人没有驾照或者酒后驾车等。承租、借用人担责的原因在于机动车使用人控制危险。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即视为有过错,即违法行为标准。这里无免责事由,不适用本法第三章的减、免责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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