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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八)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根本没办法届满。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条件下赔偿,争议较大。需要考虑是否有受害人的身体被损害、隐私被暴露、名誉被贬损等客观情况。应符合人身权益(不含财产权益)、严重精神损害(三天未睡觉不算。一般是导致精神病、抑郁症、根本不敢出门)要件。请求权的主体是被侵权人。被侵权人死了,近亲属有权索赔精神损失。

  此条只规定“人身权益”,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宜过宽、过高、过滥。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问题。(法官普遍赞成这个规则,因为利于解决纠纷)。公平原则并非与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并列的原则。将《民法通则》中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体现的是人道主义补偿。适用条件:1、双方均无过错。2、不是平均分担,要受双方经济状况、手段、情节、损失大小的影响。3、叫分担,不叫赔偿,不是填平。赔偿的原则是填平。该给多少,由法官确定,而且分担一次结案。4、情况例举: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B、具体加害人不明,高空抛物;C、为对方或者共同利益受害;D、见义勇为自己受伤的。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此章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无过错的特殊侵权情形,法律明文规定免责的,从其规定。未明文规定免责,可以适用此章的减和免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理上的过失相抵问题,实为过错相抵。

  有些情况不能过失相抵。1、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减轻。2、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由第三人负责。3、受害人故意,比如故意扑在他人汽车上致伤赖债、卧轨自杀等。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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