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五)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过失,本质特征是主观论,系不良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判断标准则应当是客观论。法律不规范人的思想,而是规范人的行为,过失要通过对行为的蛛丝马迹来判断。判断方法:第一,违反法定标准即存在过失,(这里的“法”,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包括法规、规章等),比如律师逾期上诉,医生打青霉素之前未进行皮下试验等。原告要论述四个构成要件成立;被告只要论述一个要件不成立即可。比如汽车撞上自行车,自行车撞上行人,行人受伤告自行车,这里自行车与行人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但自行车没有过失。第二,以正常理性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比如餐馆地上洒水未干致使顾客受伤。这里餐馆的过错说不上违反了法定标准,但正常的经营者都会尽快把地面擦干。这就是理性人的判断标准,他不以当事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为转移。理性人,即具有法律理智的人。标准掌握在审理个案的承办法官手中。
过失分为三个层次: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有的侵权以过失严重为构成要件,有的以过失轻重为划分责任比例的考虑因素。
第6条第2款,只能推定为有过失,而不能推定有故意。技术上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物件致人损害一章及医疗损害中的第58条、教育机构职责的第38条等都是。
第6条第1款可直接判案,第2款则须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判案。
归责原则:二元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过错责任构成要件:A、一般情况下实施了某种行为,特殊情况下不作为也构成侵权;B、有过错;C、民事权益受损;D、存在因果关系。
第2款是过错推定,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一般是针对受害人很难举证的情状。一定要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条中凡是有“自己是否有过错,必须自己证明”字样的,都是过错推定。是否过错推定,不能由法官随意分配。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才能判案。法官无权决定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等。
危险和控制力是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法律明文规定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有损害即担责,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当然,如果被告有过错,更要担责。注意几点:1、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和客观责任,是随着工业、高科技发展出现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世界上是《普鲁士铁路法》第一次规定无过错责任。2、不是绝对责任,被告可以主张法定的免责事由;3、并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4、必须本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得擅自使用;5、赔偿数额一般有限制,比如航空方面的40万,铁路方面15万。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可免除责任(包括加害人不明和加害部位不明)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等价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