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救济法,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并保护芸芸众生的行为自由,为核心内容。

  此条为比较虚的条文,没机会直接援引。此条是明确立法目的的条文。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中称,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民事权益的法律,目的在于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况,而不在于制裁加害方。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一点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其他法律比如社会保障性法律也有救济性功能,侵权责任法只是以特有的方式来发挥救济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核心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恢复,首先是体现在价值上的恢复,即既不少赔也不多赔。发展中加入人格、感情上的因素,对身体、健康、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比重比对财产的保护更重。(体现在第16条、17条)。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30年前死亡赔偿金为赔偿抚养费,如今老人多有保障,子女也不多,赔偿的目的不再是满足家庭社会再生产之需。社会经济结构、家庭结构、投资模式(归还房屋按揭贷款对普通群众而言是一大经济压力)的变迁,意味着法律需要发生变化。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死亡赔偿金制度,系物质(经济)性质的,以年龄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本法第16条的目的是不致使因一人死亡而使家庭生活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并未解决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本法第17条明确同一侵权行为,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这主要存在恶性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中。交通事故方面一般有强制保险,交强险是一视同仁的,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数额适宜于一致;矿山事故方面,矿工在年龄、收入水平上一般相差不大,也适宜于数额一致的死亡赔偿。

  第一条的“明确侵权责任”需要深入理解。这是“应负责任”和“应不负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各种构成要素、具体范围等都能体现,是“装进去”和“排除在外”相结合。

  南京彭宇案。法官不应这么推理:不是你撞的,为何要把老太太送到医院去。再怎么也要证明被告撞了原告。是否撞了,是需要原告举证证明的,也就是说加害行为应该由原告证明。

  总之,侵权责任法具有既要保护受害人,也要保护芸芸众生行为自由的双重价值。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当然的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是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的。

  2、主观状态:过错原则:一般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侵权法具体规定来确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具体实施侵权行为。行为是否实施?很关键的。实施了,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有损害后果发生。如果无后果发生,即使实施了也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危险行为除外,比如堵塞下水道,受害人有权要求立即排除妨碍。

  4、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对象一定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比如武警依法执行死刑,合理补偿后的房屋拆迁等,受损害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因而不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