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九)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过错责任。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是监护人。当事人怎么列?监护人也应当以被告身份出现。必要的共同诉讼,监护人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目的是纠纷的相对一次性解决。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无过错的,只是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执行工作任务的人不应列为当事人,其行为不是本人的行为。保洁员因嫌小孩乱丢垃圾不尊重环卫工作成果,与小孩争执,将小孩打伤,其所在单位环卫站应否赔偿?环卫站应当赔的。即使雇员在履行职务中超越职权造成他人损失,雇主也应当赔偿。雇主赔偿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被第三人侵害,第三人无法赔付,雇主应否赔付?雇主单位应当进行赔偿,先行垫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行为,要求雇员有过错,雇主才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比如应当派个八级工,实际派了个二级工。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典型的有小时工、保姆等。
请人装修,业主找装修公司,公司带人装修,派什么人业主不管,装修工受伤,由谁赔?应由装修公司赔偿。
业主请一个人,这个人再找另外几个人,另外的人受伤,显然不能由业主赔偿,应当由最先接活的人赔偿,因为劳务关系不是形成于受害人与业主之间。
立法理念是,个人劳务的雇员往往经济条件差,受害人难获赔偿,故应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或者财产利益。
根据侵权的具体对象确定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服务提供者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
只有在通知后未采取措施,才构成侵权。
第三款的“知道”,实际为“应当知道”,且作外在客观的判断。如果网络服务者因通知而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在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即阻却了网络服务者的合同违约责任。(著名的胡星斗诉网络服务经营者违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