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建设与解决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崭新而重大的命题,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矛盾的一个重要的战略举措,对于保证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这一命题的提出,也对在法院起着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进行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如何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试从分析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涵入手,指出当前阻碍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及产生原因,以期找到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方法、途径,从而进一步为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司法安全、应对各种挑战,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基本内涵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齐心协力、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能力和水平。从这一内涵可以看出,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由六个方面的基本能力要素构成,即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政治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大处讲是坚持党的领导,从小处讲就是服从法院党组的组织指挥,不折不扣地完成法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可以想象,一支不讲政治的队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肯定不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只能是一盘散沙,毫无执法能力可言。
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法治前提。司法警察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法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为规范在条例的第五条亦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执法。
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司法警察的职业活动,其中心任务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看管人犯,警卫法庭,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警务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能力的具备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所必需,也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内在机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支特殊警种,是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在履职活动中,强调的是具有协同作战能力,要有团队精神。任何个人的能力再强,本领再高,一旦孤军作战,其力量总是微弱的。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只有警员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帮助,协同作战,发挥团队作用,才能顺利地完成一个又一个艰巨的警务保障任务。
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效率基础。在当前的法院工作中,各种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和威胁性特点的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好,将会严重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控制危害后果的发生,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遇到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地分析形势的发展趋势,按照熟练掌握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以及在演练中锻炼的快速反应能力,立即进入预警和临战状态,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评价标准。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所以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存实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围攻人员数量悬殊过大,在等待“援兵”时往往需要时间。这时被围困其中的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有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和增强来自于平时严格的体能和技能训练,依靠平时过硬的职业素质的养成。
二、阻碍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及其产生原因
当前,围绕法院提高司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这条工作主线,各地法院在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存在一些阻碍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管理体制未理顺
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理顺队伍管理体制是关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司法警察这一管理模式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司法保障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法警队伍机动作战的整体功能,增强警务保障能力。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一些法官对法警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差,对法警还存在“可有可无”“位卑责轻”“难有作为”的认识误区。一是分不清法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认为有无法警参与审判活动都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法警队伍仍有部分未能真正实现编队管理,部分法警仍分散在各业务庭和行政部门工作,兼职法警过多,势必造成警力不足的现象。这种管理状况使得司法警察形成不了一个整体,很难快速地完成任务。司法警察队伍的也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法院对法警工作不够重视。同时,法警队伍中普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一项配角性的工作,受人指派,甚至在工作中得不到尊重,在法院做些勤杂工作或档案、打字员工作、专如职司机、机关卫生、报纸收发等工作分配给法警做或兼职,甚至一身兼几职,以至在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从而导致法警自身的思想包袱也很重。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服务、保障审判工作,这也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服务性和服从性的特点。然而,司法警察工作具有的这一特点,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一些司法警察在思想上产生消极心理:一是自卑感。认为法警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在从属地位,是在法官的命令下辅助开展工作,因而产生“低人一等,没有地位”的思想包袱;二是厌倦感。相当一部份法院法警除了履行法警职责外,哪里需要就到那里工作,既当打杂人员又当办事员,使法警为生一种思想,认为自己是“干精活”的角色。特别是部分年龄偏大的法警,认为自己年龄、资历等都比审判人员高,在工作中却受他们指挥,面子上过不去,难免产生反感或厌烦这项工作的情绪,工作不积极主动,敬业精神不强。三是迷茫感。认为法警是“打手”“当配角”“不受重视”,一辈子都是“为别人服务”,事业上不会有太大的发展,所以当法警只是“过渡”一下,一旦有机会就跳糟,给法警队伍的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四是应付感。认为法警从事的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就有那么几下子,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工作不投入,不钻研,对工作应付、不思进取,而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都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等等。所有这些,不能不让人深思。
(二)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警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
(三)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义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会出现一旦现场出现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控制的情况。
三、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方法、途径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日新月异,人民法院的改革随着与世界司法格局接轨愈加深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也将面临不少新的课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也要与时俱进,要在不断开拓创新中走出一条符合时代发展的新路子。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建设:
(一)实行编队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对兼职法警,要么归口管理,要么退警,把有限的司法警察编制,真正用于司法警察中。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制度,基层法警队应保证与上级法警队上联下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的战斗力,才能迅速处理各项突发事件,完成各项任务。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二)畅通进出渠道,改革用警机制
司法警察具有法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两种身份,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院,所以法警需要高素质人才。依笔者看来,要使法警的素质全面提高,就必须按照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的实施办法来严格操作,以此来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警队伍,纯化司法警察来源,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各级法院挑选法警可以优先考虑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或武警部队的退伍军人,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警务技能较强,武警部队的退伍军人警务技能较高,这些人员有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良好基础,只要加以培训,就会很快适应法警工作,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同时,一些年龄偏大、身体素质较差的同志已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强的工作特点,影响了队伍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这些同志可以适当安排转岗或从事内勤工作,让法警队伍真正实现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
(三)明确法警职权,规范执法体制
我们要清楚地看到,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由于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特殊威摄力,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比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更具有优势,这一点从有些法院试行司法警察办理执行案件的实践中得到应证。因此,应该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另外,曾经有人认为聘任制法警不是正式干警,不能单独行使执法权。其实这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中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是关键。而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必将越来越艰巨。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
作者:刘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