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都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纪律作风不够过硬。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还不够强。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本文作者就司法能力的内涵、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全文共11232字)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这是我们党为适应新世纪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巩固党的牢固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受到了一系列的考验,这些现象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如何提高司法能力这一主题日益受到关注。笔者以本文就司法能力的内涵、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要求以及途径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


一、司法能力的内涵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意义


1、司法能力的内涵。据《辞海》解释,能力,“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何谓司法能力?专家学者对此也是各有所表。笔者认为,司法能力,可以认为是司法机关完成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司法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司法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本文仅就狭义的司法能力及其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 而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道德、司法品格、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等均属于这一范畴。”因此,司法能力是一个内容丰富、含义广泛的基本概念。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法官群体司法能力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综合的和全面的司法能力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个体法官能力的简单相加。因此,要实现和完成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必须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先导,注重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要求,提高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必须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都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纪律作风不够过硬。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还不够强。人民法院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司法能力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当前,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1、“司法权力地方化”。当前,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我国的法院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托,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依附于行政管辖区域,辖区重合。在法院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诸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外,均分别由地方党委、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管理或保障。审判机关设置或增加机构、增加干部编制需地方领导和各级政府审定;增加物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法院办公费用需要地方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划拨。这种人、财、物的依赖关系,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严重挑战。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实践中,仅仅成为人民法院的业务职责。人民法院在得不到人、财、物保证的情况下,其独立审判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大打折扣。作为本地方产生之机构,地方法院被当然地用作处理本地事务之工具,为本地地方利益服务。当出现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之时,法院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审判缺失了法制统一的基础,公正没有了严格准确的标准。“它既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司法体制的重大缺陷,是影响审判独立、公正的重大制度性障碍。


2、案件复杂化,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适应。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


3、法官整体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法官素质偏低,不学无术,违法裁判,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千夫所指,极大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


4、司法环境的恶化。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涉诉上访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使法院各方面建设和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因此,必须正确理解,科学把握提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实践,有的放矢。


三、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4年12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院长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指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实行依法执政、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加自身建设,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必然要求。


分析肖扬院长在讲话中说到的司法能力,是将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加以阐释的。广义的司法能力就是要提高法院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肖扬院长强调要着重增强6个方面的能力: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不难看出,这是从整体上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期望。但这几个方面的能力,实际上是通过法官素质的提高来加强的。可以说,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能力建设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小流汇成江河,砖木盖成楼房,只有依靠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的司法能力,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才能实现。因此,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其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四、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人民法院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必须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着重增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能力。


(一)要提高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


1、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公民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决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在审判活动中,注意正确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三个关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平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推出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改革,完善落实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结合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总结法院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着手制定新的五年改革纲要。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有的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  


3、以人为本,切实增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通过加强政治学习,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队伍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进一步强化法官的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法治观念,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增强法官的政治理论素养,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二是加强审判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审判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工作,合格的法官不仅应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能够准确地根据法律明辨是非,而且应当掌握相当的司法技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通过加强学习和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积累深厚的法律功底,创造丰富的审判经验,造就一支职业化法官群体,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三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使“纲要”、“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动,做到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四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靠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一流过硬的队伍。树立严是爱、宽是害、放任不管是失职的意识,加强对法官的审判纪律和廉政教育,提高法官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表彰以“辩法析理、胜负皆服”为目标的宋鱼水,公正司法、以身殉职的蒋庆等法官队伍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的责任意识,培育广大法官崇尚法律、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的精神和品格。积极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学历层次和职业能力。


4、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推进司法民主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推进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要自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要在自己的各项工作中创造性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加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法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推进司法民主,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度。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体现程序价值,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要坚持公开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尊重民调组织调解达成的合法调解协议的效力。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为司法民主提供制度保障。


5、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调节利益关系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必须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不断提高制裁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好涉农案件、城镇规划和拆迁案件,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根本目的就在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机关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本领,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工作中去。人民法院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依法制裁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丰富和发展司法救助的方式和内涵,及时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认真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7、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首先要加强法院司法队伍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真正建立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职业化法官队伍。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要紧紧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有效监督司法裁判,规范法官职业行为,从机制上保障依法公正裁判。要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廉洁。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改善办案条件,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证。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促进人民法庭全面发展,为提高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提高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


1、提高法官服务大局的能力。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所要求的。任何偏离这个方向的做法都会损坏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当前,人民法官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全面构建和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这是当前的大局,也是最大的政治,每一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信仰以及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必须具备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力促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具备和发挥好这种能力,审判活动才会更有生命,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审判结果也才会更为社会所接受。脱离了社会大背景的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就是不讲政治的表现。


2、提高法官维稳止争的能力。一是提高严厉打击犯罪,确保一方平安的能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落实到每一位法官的身上,就是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通过发挥打击职能作用,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是提高调解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人民法院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民商事纠纷,这类纠纷最好多调少判。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认知能力。既要理清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矛盾的法律关系,又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性格以及与周围的关系;既要指出对其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又要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和对立心理,切实做好群众工作。这就要求法官不但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而且要能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三是提高处理复杂局面和涉诉上访的能力。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把法院推向了浪口风尖。法官随时面对各种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的问题,特别是集团诉讼、群体事件、涉诉上访等问题。因此,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司法协调尤其是处理和防范涉诉上访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诉上访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减压阀”的作用。


3、提高法官运用法律的能力。 法官必须具备甘于吃苦、坚忍不拔的司法研习能力,要精通法律,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情操、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司法技巧。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这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同时,要熟知法律,灵活运用审判和执行技巧,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司法方法和技能都要达到运用自如、练达娴熟的境界。其次要有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法官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并且必须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和分析,果断做出正确判断,有理有据地向当事人讲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使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第三要有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关键。法官判案不但要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而且还必须于法有据,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条文,努力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说理、普法的重要园地。同时,法官还应具备较强的庭审驾驭的能力,寓智慧于庭审,为准确裁判奠定坚定的基础。此外,还要在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上下功夫,法官的语言文字必须规范、标准和精炼,也必须严肃、准确和简洁。


4、提高法官勇于创新的能力。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这一精辟论断充分说明了创新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审判工作有着固有的程序和模式,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改革和创新。当前,作为法官要在继承前人优秀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更好地实现公正与高效。一是提高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人民法官是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主力军,必须具有法律信仰、公正高效、司法为民、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逐渐形成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维方式,并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分析和审理案件。二是提高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要紧密围绕“公正高效”这一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与时俱进,大胆探求法院工作的内在规律,在法院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质量效果等方面进行大胆的创新,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在符合审判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发展。法官只有具备了较强的改革和创新能力,法院的工作才有活力,法院的发展才有后劲。三是提高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明显存在滞后、缺漏和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确保公平与正义情况下,法官必须具备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如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顾社会均衡和公平正义,只会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缺乏用政策及公序良俗等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那么,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无所适从和错误裁判等问题,司法的社会价值就不会得到完美的体现,司法保障也就难以实现。


5、提高法官廉洁自律的能力。 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滋生的不良因素,也在冲击和侵袭着人民法院,法官也面临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和诱惑。因此,人民法官必须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牢记“两个务必”,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的司法形象立身,清正廉洁,秉公司法。 一是提高耐受寂寞的能力。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把法官当成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举止言行都要严格,尽量减少社交活动,努力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乐于奉献,切实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二是提高承受压力的能力。法官是各种矛盾冲突的承受者。无论案件处理是否公正,都会遭受方方面面的误解、指责和压力。因此,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压力,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情操、精良的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力求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而不能怨天尤人,凭自己的好恶和感情行事,滥用手中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进行打击和报复。三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法官由于掌握着审判和执行大权,因此,无疑是各种“糖衣枪弹”侵袭的重点。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确保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五、提高司法能力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笔者认为,作为直接影响或者说构成司法能力的载体——法官,不仅直接决定了司法能力的高低与否,而且在工作中能否忠实实践“三个代表”,忠于法律,更加明确体现了提高司法能力的本质在于如何提高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这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


1、勤奋学习,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得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2、勇于实践,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应用于实际生活,才能发挥惩恶扬善,规范引导的作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深入实际,勇于探索,善于观察,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公众的心理状态,准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脉络,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从而掌握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在实践中反复磨炼,才能增长才干,丰富经验,提高水平。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每一位法官都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


3、加强锻炼,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的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办。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4、强化考核监督,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手段。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考核机制,奖优罚劣,贤上庸下。在业务方面,建立审(执)限临界预警机制和案件质量监管评优体系;在作风方面,把组织考察与公众反映相结合,把日常表现与非常表现相结合,把审判作风与生活作风相结合;在廉政建设方面,建立科学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机制,既要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又要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净化司法环境。在当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司法权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牵制,法院既要适应环境,又有责任改善环境,为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一方面要上下级法院共同努力,认真策划,积极建议,在制度体制上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上级法院要为下级法院撑腰壮胆,在大的原则性问题上作下级法院的坚强后盾。再次要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也只有这样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


5、廉洁自律,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保障。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官,必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能力以及一清如水的廉洁才能筑好这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廉洁自律,是法官的法官、法官的监督者,它能够使法官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行使手中的审判权。


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广大经过长期的学习,反复实践、磨炼,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深化知识,不断更新观念的过程。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就会保持一个强劲的发展势头,就能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任务,司法为民的宗旨、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能得以实现。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织,一个法院的司法能力都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认识到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只有法官个体素质的提高才有法院整体素质的提高,因而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官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