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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诠释人民法院“人民性”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能动司法是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消极的、被动的、机械式的司法与法官的人民性是背道而驰的,人民法官仅仅坐堂问案远远不够,而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服务、创新司法、和谐司法、积极司法与能动司法。”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良胜如是说。能动司法是一名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早在2008年11月,当地处我国中部的安徽省芜湖市尚未真切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时,远在大洋彼岸美国天普大学学习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良胜亲身体会到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其所学习的城市费城商场冷落、市场萧条,使本已进入冬季的美国又平添了阵阵寒意。

  杨良胜院长在回国后第一次召开的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要求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民三庭做好有可能因外资撤离导致诉讼增加的准备,同时制定相应规定积极应对。2008年12月30日,通过对芜湖市三百多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摸底调查,芜湖中院出台了第一个应对金融危机的规定———《关于做好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的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两级法院积极审慎地审理因金融危机可能引发的少数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案件,切实保护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芜湖中院反应敏锐,行动快捷,以有力的措施,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周到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变危为“机”。

  不断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

  应对危机,关键还是在于行动。芜湖中院领导带着思考、带着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与企业家座谈等形式,了解在这场金融风暴中,企业需要法院做什么、法院能够为企业做什么、法院如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招商”过程中为“养商”做好司法服务问计于企业。

  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在人口较多、地理位置较偏远或有重点工程的社区、乡镇设立法官社区工作站和联系点或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共52个,以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对社区邻里、婚姻家庭等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为社区居民诉讼提供适度的指导和帮助;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对他们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

  杨良胜院长指出,法官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最佳诠释,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在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法官社区工作站将司法工作关口适当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有效整合社区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等力量,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1月11日,在全市召开的人民调解与人民陪审员专题会议上,杨良胜院长再次强调指出:要正确处理好延伸司法功能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坚持为民司法。当前要突出两项工作,一是在做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纠纷的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以与人民调解组织相对接为目标,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全面完善与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而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诉讼之前,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

  刑事审判方面,芜湖中院顺应盛世“政简刑清”的特点,着力推进“缓判考察”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2007年和2008年两年时间里,就促成68件轻伤害案件实现了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52名未成年考察教育对象因真诚悔过,受到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了在校学生重新走进课堂接受教育、社会少年回到父母身边接受监管的良好效果。2008年,全市法院在所判处的107名未成年犯罪人中,68人被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非监禁刑。

  民事审判方式上,芜湖中院坚持贯彻调解优先和调判结合原则。在芜湖市两级法院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至少有一半案件做到了当事人“胜败皆服”、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了当事人“胜败皆明”。两级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实践和谐司法理念还体现在判后答疑释理上。芜湖中院在2006年就开始实施判后答疑释理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芜湖市涉诉信访出现大幅下降。2006年,涉诉信访案件比2005年下降18%;2007年涉诉信访案件数同比下降22%;2008年再次下降35%。

  行政审判方面,积极倡导推进行政协调。芜湖中院在案件审理中,以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举办“司法审查与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为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构建新式的“官民”和谐关系,增强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面对法律规定与行政效率的冲突,芜湖中院从既维护法律严肃性又要兼顾行政效率支持经济建设出发,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芜湖中院开拓性地提出有条件允许行政机关在被执行人起诉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仲裁裁决合法性进行审查后,查明是涉及市政道路建设、城市改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房屋的,可以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中,芜湖中院着力推进执行和解,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在具体执行案件中,贯彻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用,将维护法律权威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有机结合,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增进和谐。对被执行人经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以函告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通告其案件的执行进展、执行人员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确保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并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同时依托芜湖市两级法院建立的执行救助基金,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施必要的救助,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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