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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司法的人民性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模式的改进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解读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司法的人民性,究其本质,乃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人民性价值目标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全面理解司法人民性的基本内涵,必须在此大背景下,并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进行解读。换言之,笔者认为,考察司法的人民性,必须从宏观、微观(即实际运作)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宏观意义上的司法人民性之解读

司法作为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体现的本质属性与其所在国家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在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在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中,人民性居于核心地位。人民性,其基本要求就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司法的人民性,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中人民性的应有内涵。其一,司法不仅是法官的活动,也不仅仅是为了司法的司法。它在主体性方面,既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也体现为司法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其活动的价值主体。其二,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工作,既依国家法律的规定,保护好每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在于通过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三,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架构中,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体现为人民性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它始终把人民性作为自己的根本属性。在党的领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构,都始终坚持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价值追求。这实际上就为各项工作画起了同心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也就应坚持将自身置于国家的整体政治架构之中,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实现自己职能的有效运转。

(二)微观意义(即司法运作层面)上的司法人民性之解读

基于对宏观意义上司法人民性的理解,司法在实际运作层面上,必须体现为吸收人民群众参与、人民群众易于接近、能够理解且积极支持的特点。

1、吸收人民群众的参与。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参与,有利于司法机关接受监督、了解民意,也能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各方理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群众参与司法,归纳起来,大抵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如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二是作为一般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比如说参与案件的陪审、调解、帮助法院化解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等;三是通过见证案件审理的过程,如旁听案件庭审等,增进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四是通过适当的形式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从而参与法院的决策过程,参与法院的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

2、人民群众易于接近。我们讲“两便”原则、司法为民,最基本的就是要为人民群众走进法院积极创造条件。首先就要完善法院的硬件设施,如规范法庭设置、完善服务设施,不致于让当事人因法院设施的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空间距离。其次,要降低当事人利用司法资源的门槛,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进程提供方便。正如意大利著名学者卡佩莱蒂所言:“新型的正义以对有效性的探索为标志——有效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有效接近法院之权利,当事人双方实质性平等,将这种新的正义引入所有人可及的范围。”笔者认为,当事人能否有效地接近、利用司法资源,除了法院本身的硬件服务设施外,更重要的在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能否得以顺利进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费用是否过重并且超出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诉讼程序是否过于繁琐、僵化以致不便于利用、诉讼程序的要求是否与当事人的能力相对应、司法程序的运作是否存在竞技化的问题以及执行效率能否确保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最终得到执行,从而兑现司法裁判所确定的内容等。同时,司法活动也应体现人文关怀。

3、司法工作能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和支持。要使司法能为当事人理解和信任,首先必须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公正是司法的永恒精神和固有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司法裁判为当事人理解、信服的基本点。离开了案件的实体公正,势必使当事人产生冤屈的心理和抵触情绪。司法的程序公正,又是形式的公正。“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司法要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样需要法院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在做出决定时能够说明其谨慎、合理裁量的理由。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使当事人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司法的信息,理解司法的行为,消除司法神秘主义,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二、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模式的改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其工作中体现出人民性的根本要求。这些年来,全国法院都在积极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取得了很多的成效。但毋庸讳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人民要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工作确实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一)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提出合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纠纷大量呈现。由此,对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新需求,对程序公正更加关切,对司法过程和效果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面对实际,大力加强有针对性的、前瞻性的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应对之策。对于调查研究,一方面,要切实破除不重视、被动应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不唯书、不崇洋,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及时全面地收集民意,真正找准群众的期待和要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一是可以通过巡回办案、经常性走访、座谈,掌握群众心声;二是要定期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窗口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三是要畅通人民群众与法官,特别是与法院工作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的沟通渠道,使民众的各种意见能够及时进入法院的决策、管理、监督渠道之中;四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方面专长人员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探索新类型及疑难复杂问题的妥善解决办法。

(二)充分发挥法院职能,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在保障和服务中赢得地位

“有为才有位。”法院工作的地位,需要法院自身的争取和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人民性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自觉地将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之中,找准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

(三)改进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做足便民利民文章,实现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需求的真正融合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首先就要畅通诉讼渠道,尽可能地方便群众提起诉讼。一是依法做好立案工作,保护好当事人的诉权。在立案工作中,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1)坚决防止办事拖拉、立案不及时的问题。(2)加强导诉工作,强化对当事人起诉的引导。(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对于不应由法院受理,而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4)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5)大力加强立案疑难复杂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条件成熟的逐步放宽起诉条件,增强法院应对各类新类型案件及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照“两便”的原则,调整、改善人民法庭的设置,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置巡回审判点和法院联系点,建立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实行巡回审判等,切实方便群众提起、参与诉讼。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探索程序的多元化,进一步适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是要大力加强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工作。在实践中,既要坚持案件及时开庭,保证案件依法及时裁决,同时也要纠正“须等案件开庭后再行处理”的片面做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一方面,缩短了诉讼进程,减少了当事人为诉讼准备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诉讼代理费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减少当事人因开庭审理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因而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的就是必须对此项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三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简化普通程序。四是要改进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工作制度。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们维护好程序公正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当前,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乃至司法行为规范性的关注程度也空前提高,要求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强这两个方面的管理与监督,对出现问题的,坚决严肃处理。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效果问题。对于司法效果,笔者认为,主要是要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而不能片面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案件实体处理的相对公正。二是要积极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努力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是要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要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的法理、情理结合点,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充分运用调解、协调、依法裁判的手段,保证当事人实际问题的切实解决。四是要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认真抓好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既坚持依法办案,也注意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五是加强各级法院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切实解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六是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保证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

(四)完善司法民主、公开制度,强化法院对外沟通,努力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的民主与公开,是增进外部对法院理解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强化司法的民主、公开,一是要完善、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范围。二是要完善庭审的旁听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行业人士旁听案件。三是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四是探索对话型诉讼,加强法律的释明和解释工作,通过强化立案、庭前、庭中、执行等各个环节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判后释疑。五是实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及时发现、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六是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强化对外沟通,从而增强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五)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强化司法保障能力,为司法人民性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严防案件超审限。二是健全质量案件评查制度,进行定期分析通报。三是要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定期分析制度。四是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五是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机制,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六是要加强司法业绩评价和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审判监察工作制度。七是创新保障机制,强化司法经费保障。要加大办案经费、基本建设投入,优化法院内部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足额保障办案需要。要积极推进司法的信息化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提升司法管理水平。

铅山县人民法院 吴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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