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从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阐述了现存司法警察的性质和地位,工作任务和特点,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管理的特点作了比较,并以此为论文的基调和铺垫,对司法警察的管理现状进一步展开分析论证。通过分析论证得出我国现存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是司法警察的职权、职责交叉模糊,划定不明确,导致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繁、杂、多、乱,使司法警察在管理上出现混乱、松散等现象。针对此现象,笔者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进行新型建构。一方面从司法警察管理模式进行结构化构建。对司法警察的新型结构化建构,首先,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和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为建构新型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司法警察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 的管理模式提出新的看法,认为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由于编队战线太长,双重领导落不到实处。要解决该问题须改革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一贯管理模式,对司法警察进行“重整编队”加强“切实领导”。如何“重整编队”、如何“切实领导”?本文对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创新之举就在于提出创建内线管理和外线管理两条线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即对本法院法警进行内线编队管理,对上下法院系统的法警进行外线编队管理,做到层层管理、级级领导,切实加强对法警的管理,以此用内外两条线来弥补编队管理太长的不足。另外,通过采取从本法院内部建局立档,从法院系统建立点、线、网的管理方式建构结构化管理模式;通过革新司法警察的职能理念,对司法警察的人员进行结构化编构,为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的建构提供人员的保障。另一方面,司法警察警察不仅要在结构上进行优化组合,还应当在制度上加强保障。笔者对司法警察管理构建的制度化建设提出了信息网络化制度建设,制度保障化建设,司法警察培训、训练制度化建设方面的制度保障。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概述
(一)司法警察
1、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司法警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制度,是近代警察制度的延伸和特种产物,其性质、地位和作用较一般的警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司法警察的设置来源于法律法规。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是建国后,我国首次对司法警察制度进行立法。1979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司法警察在司法系统内的地位,司法警察正式成为司法机关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机构。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2007年1月1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等文件逐步规范司法警察的体制建构,管理模式和基本职权和职责。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司法警察制度的建构也日趋完善起来。从对司法警察颁布的法律和法令可见,司法警察已经有自己独立的体系规则,已是有法可据,有章可循的司法内部机制。
2、司法警察的性质与地位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条规定界定了司法警察的性质与地位,确立了司法性是司法警察的本质属性。司法警察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审判活动上的警察制度,其作用是确保人民法院顺利开展正常的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因肩负着这一特殊的使命而具有特殊的职权和职责,其性质和地位也具有特殊性。“在我国,现行所称的法院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依法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机关安全,有效运作。这一职责确定了司法警察是专属为司法机关服务的。其性质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其工作也围绕着法院内务进行展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该条之规定明确了司法警察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这就说明司法警察的职责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其职权的行使既有从属性,其职权的发挥受到法官的限制。尽管司法警察的职权有一定的拘束性,但是司法警察的地位却是相对独立的,其地位既是法院的一个内部分支体系,又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警力的调遣并不是任由法官支配,而是由自身的工作需要安排的。所以,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的地位是由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决定的,它与法官的审判职能既有相互依附的一面,又有相互独立的一面。
3、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与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安全检查、处置突发性事件安全保卫工作,要完成押解、看管、值庭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辅助工作。要参与执行、执行死刑,执行拘留、送达法律等多项工作任务。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有如下特点。
(1)司法警察工作内容的多面性和专一性。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其工作不仅贯穿于本法院内部的各个相关部门,而且还涉及上下法院系统内务工作。不仅涉及法院系统内工作,还涉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比如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或者办理特殊的社会事项需要警力,司法警察均有义务参与,所以,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但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又是特定的,具有专一性。法律赋予司法警察警卫机关单位安全工作,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参与强制执行工作,这些工作具体明确,具有专一性和不可代替性。
(2)工作的经常性和任务的长期性。司法警察工作任重道远。“司法警察的任务体现在‘急、难、险、重’四个字上。无论是刑事看押,还是司法拘留,或对死刑的执行都有很强的规范性,程序性、多重性、突发性,有时还带有一定的危险。”“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②]这就导致司法警察的工作时要有警惕性、防范性。工作任务常常保持着经常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比如节假日期间,司法警察都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
(3)工作的服务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司法警察是人民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审判服务的。押解犯人、传唤证人、维护法庭秩序等职责均体现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服务性的特征。司法警察的服务性使其工作影响具有广泛性。
(4)任务的危险性和工作的程序性。司法警察是法院内设的具备强制条件的暴力机构,是保障法院安全的重要武装力量,是维护法庭秩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提审犯人过程中,既要保障自身的安全,又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等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所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因为任务的危险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的工作要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押、看押、还押均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违反程序操作。
4、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意义
司法警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最能展示司法机关威严的机构。树立好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意味着树立好法院的形象。同时,“树立良好形象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③]因此,加强司法警察的作风整顿,维护好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推动法院的形象宣传,有利于促进法院规范秩序建设进程。
(二)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管理模式的比较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④]由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管理模式具有特殊性、针对性、专门性。公安机关从中央公安部到地方公安局,其管理是一条线的直上而下的管理,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相对集中,上级公安对下级公安的控制操纵权比司法警察力度大得多。公安部可以直接调用地方警力,可以直接支配地方警察,而司法警察一般不容易受最高院司法总局的调用,也很少被上级司法警察支配,故比起公安机关的警察来说,司法警察与上级的关系比较淡漠。
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警力调用比司法警察调用方便,快捷,容易。全国公安可以同时联合办案,同时通力协作,其警力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快捷的支配。而司法警察的职责往往注重法院内务事务,与上级法院的外务联系不是太多,所以司法警察虽然同公安在管理模式上有些类似,但实际上一条线的管理并没有真正实现。
我国的公安机关除了具有刑事司法性,还具备一定的行政性。公安机关的行政职务级别明确。从厅、局、科均建立相应的职级,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够建立厅、部、科室等管理部门,并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方式直接领导管理。而司法警察尚未按行政职务级别形成上下领导机制,其管理部门也无从连成整体。
(三)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比较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由于在职权和职责上均与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所不同,其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有一定的侦查权,其管理模式也靠近公安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比法院的司法警察有自主权,其职责与职权的空间自由得多,大得多。相对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管理比较专门化,职权的行使比较集中,比较专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特岗特管,专门警专管。”其管理方式比较集中、统一。而法院的司法警察就比较散乱一些。这也是跟检法两家司法警察的职责各有不同有很大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警察的现状分析
1、基本情况及现状
(1)2005年-2009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情况。2005年-2009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编制数(分别为114、114、121、122、122人)虽已达到全体干警编制数的12%的标准,但实有人数(分别为72、78、87、94、96人)仅占全体干警实有人数的8%—10%,实有人数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且在这8%—10%法警中,有大约2%-3%的法警是合同制法警,也即其中每四个正式法警中就有一个法警是合同制的。另外,40岁以上的法警占全部法警的三分之一,正式法警年龄结构老化。
(2)学历情况、性别、职务情况。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学历层次偏低,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较大,而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则较小,虽然近几年有逐年改观的趋势,但幅度还不大。另外,很多法警均以函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取得本、专科毕业证,真正国民系列毕业的大学生很少进入法警队伍。而合同制法警的学历层次就更低,全市法院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的合同制法警,多为高中学历,部分为专科学历。全市法院法警的性别结构中,2005年至2009年正式法警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3%、1.2%、1.7%、1.8%、2.5%,女法警人数极少。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所占比例最大的为科员,其次为副科级,正科级比例较小,而副处级全市法院仅有2人,比例仅为2.8%。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所占比例最大的为警督,其次为警司,警员比例则较小。
(3)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勤任务情况。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开展的执勤任务有押解、值庭、执行死刑、参与执行、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拘留、协助信访接待、机关警卫、参加综合治理、参加救灾义务活动、安全行车。从2005到2009年,各项执勤任务次数均呈递减的趋势,尤其是2009年,司法警察的执勤情况明显下降。
2、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由以上全市司法警察基本情况分析出,现存司法警察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正式法警年龄结构老化,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2)法警学历偏低,高学历法警缺乏,法警素质普遍较低。(3)女法警所占比例太小,使一些特定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4)司法警察的行政职务偏低。大部分集中在科员及副科级,难以建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管理司法警察。比如基层法院的法警队要以科室为管理单位,那么队长应该是正科,但是基层法院的法警队队长的行政职务仅是副科。(5)法警工作任务庞杂繁重、压力大。从全市司法警察执勤的工作任务课目可以看出目前法警工作任务庞杂繁重,警力远远不足。从2005到2009年,法警各项执勤任务次数均呈递减的趋势。由此,看出法警由于工作任务的繁杂多乱导致其执勤力不从心。法警工作任务负担加重,人员的短缺,使得法警变得越来越懒散、涣散,致使一些本职工作倦怠不干。比如值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据笔者调研了解,在全市法院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庭审中,都无法警参加。
3、司法警察职责与职权
(1)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及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界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分为:①安全保卫,维护审判秩序职责。②辅助庭审活动职责,包括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职能。③辅助执行工作,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④专门职责:执行死刑。从该条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表面上司法警察的具体工作事项明确精炼,但是事项所包含的内容太多,覆盖的面太广,这就显得司法警察的职责多而杂乱无章,乱而琐碎不堪。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规定过宽,使得司法警察成了法院各部门的“打杂人员”,比如就送达一项,司法警察送达的范围如何界定。立案庭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诉讼文书,业务庭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局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文书等等,光送达一项,司法警察的职责就覆盖这么多的部门,可想而知,司法警察职责牵涉的工作职责范畴有多杂,多乱,多广。再则,司法警察的执行方面的工作。是不是执行局任何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的执行案子,司法警察均要参加?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导致许多法院在执行案子的时候,不论是否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都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司法警察成了变相的执行人员,供执行局调用。
各部门都可以依照司法警察的职责启用司法警察,这就导致司法警察的职责多而不精,杂而不专。甚至让司法警察干一些与职责无关的事,如司法警察兼任驾驶员(许多法院的司法警察都兼任着驾驶员,法院派车用就连司法警察一起派用),如收发信件,分发报纸(有的法院没有专门的收发人员,就让司法警察收发报纸邮件),司法警察担任书记员等等现象。这些现象极大的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正式职责。司法警察该值庭的时候却不值庭,导致大多数民事,行政案子的审理都保证不了司法警察的参与。在法庭上,诉讼当事人随意走动交换证据,提交材料。传唤证人还得审判人员或书记员亲自去传唤,这些问题都极大影响了庭审的程序合法性。司法警察该进行保卫工作时也因其他事情而耽误,导致法院安全防范意识减弱。保卫工作不到位,自然就会潜伏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一旦出了什么安全方面的问题,才重视法警的安全保卫工作,那就为时太晚了。
(二)现存司法警察管理制度
1、现存司法警察管理模式
(1)分散管理。司法警察散乱于法院各部门,没有统一的部署,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各位司法警察分别隶属于各个庭室。分散管理致使司法警察管理松散,工作职责混乱,工作中散慢,拖沓的现象严重。分散管理的模式使司法警察处于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境地。
(2)集中管理。司法警察集中由某一部门,某一庭室或者某一院领导来具体管理。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涉及到法院内部事务的方方面面,集中管理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调遣。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由于集中管理领导,其开展工作的灵活性就受到限制。管理过于集中,虽然有利于纪律,但却妨碍司法警察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警察的主要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法警部门的管理”,“这一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对于上下级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提高法警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⑤]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模式是目前对司法警察公认的有效管理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同样存在不足之处。①院长的领导只能是全局领导,落不在具体的、细微的实处。法院院长是全院的领导,其领导的事务关系到全院大小事务。其领导的内容也是有关全院的事务。院长不可能随时领导法警。法警有什么任务,有什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也不可能随时请示院长。②本级法院以及上级法院法警的管理不现实。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从最高院开始,自上而下一条直线地编成独立的法警队伍贯穿上下级法院。这样编队管理,有利于警力的通力合作,但是,编队的线路拉得太长,表面上下层司法警察接受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实际上,下级司法警察常常脱离上级的领导,上级司法警察也无法管理好下级司法警察。③“编队管理”体制落实不到位。司法警察中一人多岗、一人多职情况普遍存在,司法警察不能专司其职,编队流于形式。因此,“一要落实编队管理,法院应根据编制配备警力,要对现有的法警进行分流、归队、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一些法警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状况。”[⑥]
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既不符合规定进行编队管理,又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各法院的司法警察要么由于人员太少,编队不现实,要么虽已编队,但管理不规范,编队只是个形式,并没有得到具体的操作。
2、现存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1)影响现存司法警察制度管理模式建构不合理的因素。我国司法警察缺少管理的基础,很长一段时间,司法警察都散乱于法院内部,处于无管理的状态,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管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司法警察最初的组建与形成比较混乱。司法警察的组建没有经过严谨的构思,也没有经过程序性的组建过程。最先的司法警察队伍随意而自发形成。人员结构复杂,组建简单,仅由于工作上需要而设置出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按职务所需安排人员。②对司法警察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一直没有提到相应的高度来给予重视,这也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松散,工作闲散。③人员混杂,管理模式难以定建。司法警察人员组成复杂,人员结构混杂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模式难以长期定夺。无论是分散管理,集中管理,还是分散集中管理相结合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管理起来都显得不到位,不科学。
(2)现存司法警察制度管理模式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①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规范管理。②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③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提高。④不利于法官依法履行职责。⑤不利于法院资源的整合。⑥不符合法院改革的基本方向。
3、现存司法警察制度管理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外在形象。假如法官在审理案子的时候,法庭内外乱哄哄的,毫无纪律严肃可言,那么法庭的威严何在?法院的外在形象何在?法官的威信又怎么能得到维护和体现。所以,司法警察是法院威严与纪律形象的一道风景线。一个法院的威严是否被体现,一个法院的审判秩序是否被维护,一个法院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是好是坏,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司法警察身上体现出来的。所以,(1)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坚持政治建警,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的需要。(2)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健全制度,理顺体制,坚持从严治警的需要。(3)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坚持训练强警,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警务保障的需要。
三、司法警察制度管理模式的结构化建构
(一)革新司法警察职责与职权
1、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重新界定。笔者认为现存司法警察的职责太宽、太广,太杂,太乱,需进一步明确。由法律对司法警察性质的定位可以看出司法警察的职责就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机关安全警卫工作;第二、审判辅助工作;第三、威慑强制执行工作。前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已明确,在此不予重述累赘。关于第三面的工作,结合司法警察的职权加以论述一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可见,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的武装力量,是法院的威慑暴力机构。根据司法警察的这一职权规定可以推出司法警察职责应该侧重于需要威慑强制力的地方。执行死刑的职责当然就包含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方面的执行工作,若不需要威慑强制力就可以操作的,那么司法警察就可以不参与。
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要相互统一,相互映照。当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要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让司法警察有自主权。与司法警察警卫、值庭、威慑强制执行无关的工作,司法警察有权拒绝参与。警察在履行职责警卫、值庭、威慑强制职责时,要有一定的自主权,一定的决定权,一定的操作权。只有职权与职责相互统一,配套和映照,职权才不会形同虚设,职责才会落到实处,才会履行到位。
2、界定司法警察的执行权。在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执行人员太少,往往司法警察与执行部门进行合署办公。这就造成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与执行部门承担的执行工作混为一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可见,司法警察可以参与执行工作中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执行工作。司法警察的这一职责应该体现在对执行人员进行辅助执行工作。司法警察必须依附于执行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力。也就是说司法警察没有单独的执行权。执行权并不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权。关于执行权应该由谁来行使,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有的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掌握在法院手里,有的又独立于法院由司法行政长官执行。从我国学术界的研究看,有的学者主张应当成立专门的负责执行事务的执行法院;[⑦]也有的学者主张应由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共同行使执行权。[⑧]在法院执行局和法院司法警察之间到底如何就执行工作进行法律定位,也成了争论的焦点问题。[⑨]目前,法律对执行工作由谁来承担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官可以成为执行法官,但是法官不能配备械具、枪支等武器,在强制执行中难以应付暴力抗法事件,在执行工作的强制威慑力也显得较弱。正因为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才规定司法警察有参与强制执行的职责。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应该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即司法警察参与具有强制暴力威慑力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这中强制性达不到非要司法警察暴力威慑的强度,那么司法警察就可以不参与执行工作。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仅仅是辅助执行员进行执行,司法警察必须在执行员的执行命令权下履行职责,其本身并不具备单独的执行权。所以司法警察的执行权是有很大拘束力的执行权。
(二)建立司法警察结构化管理机制
1、改革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
现行司法警察管理不科学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松散,混乱。针对此现象,要建立集中管理,统一领导的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这队伍战线编得太长,根本无法实现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既没有设立诸如司法警察总局这样的独立的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院,中院及基层法院虽然设有总队、支队、和大队,但是这只是在文件上、名册上实行名义上的编队管理,仅是一种挂牌式的管理机构设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上我国的法院施行的是“块块管理、各级领导”。由于上级管理体制不健全,无法对下级司法警察领导。所以,“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上级总队、支队无法管理,也无从领导。
2、重整编队,切实领导。
由于原有编队战线过长,操作起来不方便,也不切实际,导致编队难以实现,司法警察仍然处于散乱境地。针对此问题,应该对司法警察的编队重新认识,革新思想,重整编队。笔者认为,针对法院司法警察职权与职责特点,建立内部编队,内部管理,上级统一领导的司法警察管理机制。司法警察在本法院内部根据自身的特点编成法警大队,成立小分队。按司法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分别分工协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另设一警务长,管理法警大队,并接受上级法院法警警务长的领导。这样,各级法院司法警察各自编队,自成一队,统一由本法院的警务长管理。上级法院直接领导下级法院的警务长,下级法院的警务长直接对上级法院的警务长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局,设立总警务长负责制,管理全国司法警察警务长。如此建置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从内线,外线两条线路来设定管理和领导,这样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内具备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管理,在自身法院内部也具备了高效、快捷的分别管理和领导。
3、建局立档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司法警察局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岳阳县法院也相继成立了司法警察局。笔者认为,鉴于已有部分法院在建立司法警察局。可以考虑立法规范司法警察局的建立。由于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人员不够建立警察局。由此,建议在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司法警察局,管理和领导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司法警察人员的进出口机制,人员流动,变动以及司法警察人员的组成结构均由司法警察局来统一安排部署。上下两级的法警可以建立相关配套档案制度,可以相互协作,任意调用。
4、建立司法警察点、线、网状的司法警察结构化管理模式。
以本法院内部的司法警察为“点”,确立稳固、结实的司法警察基地管理点,“点”内管理牢靠稳固、管理有序有效。以法院上下级法警关系为线,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一条长主线,建立全国司法警察串联长线。从高院到省高院,从省高院到中院,从中院到基层法院建立两级法院协助管理领导短线机制,这样有利于弥补战线太长,“编队管理”名存虚有的不足。以不同区域的同级法院为“网”充分连接各兄弟法院的警力,以网线连接各地法院司法警察,充分利用起各地方警力,建立通力合作,举家配合的用警机制。这样有利于扩充警力,弥补警力不足的缺陷,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警察的区域交流,促进司法警察素质提高,队伍优化建设。点、线、网的司法警察结构化管理模式的建立,其管理方式相互补充,交叉实现司法警察的长远、有效、科学的管理。
5、建立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的专门化管理部门
若要挖掘司法警察的工作潜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就要建立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专门化管理部门,就要建立统一调遣,统一调配的长远机制。建立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专门化管理部门,首先,可以由任命的警务长或者法警队长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统一调遣配用,并对上级法院的警务长或法警队长负责,在上级警务长的管理下,实行全国司法警察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全体警力的优势。其次,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分配法警工作,分散施职,落实个人职责,发挥个体警力优势。管理部门负责把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个人,依其职权履职,依其履职负责,切实做好自身工作部署,并负责监督法警的具体工作。再次,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细则,落实司法警察的具体工作职责,开设评优奖惩机制,建立考核机制,统一管理部门监管,并定期作出反馈意见。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消除懒散、涣散、拖沓等不良的工作情绪,使司法警察时刻保持活力、激进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能。
(三)创建强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1、革新司法警察的职能理念
制度的管理,不仅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还需要理念的革新转变。司法警察对自身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工作中,认为自身的工作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在法官面前,由于受法官的指派和支控而显得毫无自主权,这就导致个别司法警察有自卑感、有厌倦感、有迷惑感。他们既没有公安警察那样有威严,有独断判断权,也没有像法官那样有自身的地位,自身独立的审判权。由于司法警察对自身工作认识不清,使得司法警察缺少进取精神。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积极,法律知识也相对匮乏,自身的业务素质由于长期得不到训练和培训而日益滑坡。所以,司法警察有待于革新转变职能理念。明确自身工作职责与职权。把警卫机关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守护法庭,服务法庭,维持法庭秩序为工作的第一要素,以参与需要强制类执行工作为后盾工作。明确固定司法警察的职能后,赋予司法警察相对持衡的权力,比如临时处置权、安全检察权、查看权、询问权、调查权、暂扣权等权力。只有职权与职责相配套,职权才会落到实处,责任才会被自行地承担起来。
革新司法警察理念,首先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培养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理念。司法警察要认识其自身的职责的重要性、不可替代性、不可缺少性。司法警察应该端正工作态度,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加强自身工作技能,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其次培养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司法警察是法院形象的第一代言人。人民群众走进法院,第一接触的对象就是司法警察。所以司法警察要有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要热情、主动、耐心对待人民群众。再次司法警察要培养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文化方面的修养,不断加强自身身体、心理方面的锻炼,提高自身工作的专业技能,确保司法警察长期保持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
2、司法警察人员编构
(1)建立司法警察专一性用人机制,取消聘用制。近年,各地法院为解决司法警察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严重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达到人员编制比例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等诸多问题而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聘任制确实改善了警力不足,年龄老化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的进行。但是司法警察聘任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第一、聘用人员心理不稳定,情绪不平定,聘用来的司法警察认为自己是招聘来打工的,毫无职权可言,也就毫无职责可讲,干起工作来比较消极,懒散,无法积极主动地投入工作中去。第二、聘用人员无切实的对应保障的措施。聘任制相对于正式录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区别。工资、待遇、职业风险防范与化险、职业安全保障等方面都与录用的正式人员有所不同。司法警察的职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若遭遇危及人身安危的事件,诸如受伤、殉难等问题,对聘用制的司法警察而言,法律就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另外,聘用制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死刑的工作任务上也不能很好的胜任。执行死刑要求司法警察具备专业的技能和专门的心理素质。聘用制司法警察一般没有经过特殊的培训,在技能和心理上都难以胜任此项工作。所以,聘用制司法警察无法毫无顾虑地全心全意地投入工作中去。第三、没有严格的聘用机制和招聘程序。“聘用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过程中,因没有可依据的规章制度,各地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的制定了选聘制度和办法,严把聘任司法警察的入口关,以保证选聘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察人才,这种准入机制的设置,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不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法规性,各地人民法院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差异很大,一些人为因素仍然存在,不能切实保证选聘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人才。”[⑩]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聘用制由于缺少立法保障而无章可循,操作起来总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聘用来的司法警察乱,杂,这就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太高,从而影响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也影响了对司法警察的有效管理。故此,笔者认为,为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为了便于管理,应该建立司法警察专一性用人机制,取消聘用制。
(2)畅通法警进出口管理机制:一是把法警作为“特招特编”,凡是符合学历、年龄及其他条件的公安院校毕业生、具有法律知识的退伍、专业军人等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环节后录取优胜者,从而保证法警素质的整体提高;二是法警的年龄就退警(男性为45岁、女性为40岁),对达到退警年龄的法警,若已取得法官资格,按程序任命为法官,转岗到审判岗位;若未取得法官资格,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后勤服务岗位。
四、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构建的制度化建设
司法警察是国家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完善并发展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对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对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构建的制度化建设有如下几点建议:
1、建立司法警察网络信息化制度管理
(1)建立司法警察信息网络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来,随着法院网络建设进程的日益壮大,法院内部各部门积极开展电脑网络办公,优化了办公坏境,提高了各部门的办公效率。但是司法警察目前尚未建立信息网络。“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在网络信息化建设方面却显得相形见拙。加强司法警察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科技的法警队伍,成为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也是全面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警职能,更好服务审判的需要。”对法院法警的信息化管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法警实行网络化管理,有利于法警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上下法警的鼎力协作,有利于建立法警内外联动机制。
(2)司法警察网络化建设。“司法警察网络信息化是推动法警业务和队伍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同时法警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应用需求又是司法警察网络信息化的动力和发展源泉。”[11]司法警察的网络化建设主要有如下功用:
①发布信息,检索部署司法警察业务。司法警察之业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部署,引导,编排。不但司法警察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作任务部署,而且外界人员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警务动态。这对司法警察业务公开化,透明化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对司法警察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也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②人员信息,警务资料管理。司法警察要真正实现“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就要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管理。上级法院通过网络就可以了解、掌控下级司法警察的动态,对下级司法警察的管理和领导就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
③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完善数据库系统、人员管理数据库系统、办公管理系统。实现对文件远程借调、查阅。对人员的管理、分类自动化等,使司法警务工作更加的快捷、高效、简便,从而也保证有限警力的充分利用。
2、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障司法警察高效运作
(1)加强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部具有威慑力的部门,其装备是必不可少的。据统计,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目前还不完善。有的法院装备还相当落后,有的法院甚至要依附其他部门用车。所以,改善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是保障司法警察业务开展的必要条件。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由地州法院和县区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申报,省高院统一采购配发,地州法院和县区法院负责管理使用。
(2)建立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岗位制度。严格依法制定司法警察的岗位章程,并依照设置的章程严格实施操作。人员的分布、岗位的设定、业务的分配、业绩的公布等等信息均可在岗位章程中拟定并加以实施。形成司法警察制定化管理,章程化管理,岗位制管理,这对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意义。
(3)建立司法警察风险防范基金。法院的工作本身就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司法警察的工作在法院的工作中又属于较高风险的工作类别,所以非常有必要建立司法警察防范风险基金,尤其是实施聘用制的法院更应该建立风险防范基金。虽然法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风险有一定的保障,但是法律规定的保障措施仍不足于全面有效地防范司法警察风险。司法警察一方面要保障自己在履职过程中切实做到尽职尽责,谨慎施职。把职业风险减低到最低点,另一方面也应该有切实的制度保障。建立司法警察风险基金,有利于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更利于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履行和职权的实施。
3、完善司法警察培训、训练制度
司法警察应该定期进行培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觉悟认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法律文化知识。培训不仅针对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还应该加强技能方面的培训。据查,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与体能日益滑坡。加强司法警察的技能训练,加固体能素质训练已成了建设司法警察队伍首要的任务。对司法警察的培训训练,不能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形式上的培训,应该到正规的公安院校进行专门专业的培训。法院可以委托某一警官学院专门对司法警察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集中训练或分批分次进行警式训练。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技能、体能训练提供培训基地,这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长期建设。
精干的队伍需要不断的培训,需要不断的加强训练,需要不断的注入新鲜活力。要使司法警察成为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对司法警察人员进行警式训练,使司法警察具备一般警察的专业素养,就要时刻对司法警察加强训练,时刻保持一股积极,上进的势头。这样司法警察才能提高自身的敏锐性,提高自身工作的效能及技能。
结束语:本文对现存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要的解析,指出我国司法警察无论在职责上、职权上,还是在管理模式上都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因此,对当前我国的司法警察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是相当有必要的。对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改革,并非是朝夕之事,也并非是理论探讨之事,而是一个长期实践探索的过程。对管理模式的改革,也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短暂之策,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远之计。我们应该着重转变司法警察管理理念,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对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改革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实践中有所成就,从而建构一套完备、适用、可行、有效的司法警察科学管理模式。
【作者简介】
李才凤,现供职于鲁甸县人民法院。
【注释】
[①]李建湘,《我国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研究》,娄底法院网,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②]陈波,《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管理》,互联网。发布时间2008年12月6日。
[③]黄建清、季伟军《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法治论丛2002年04期。
[④]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法学研究》2006第3期。
[⑤]肖海明,《关于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互联网。发布时间2009年2月25日。
[⑥]陈波,《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管理》,互联网。发布时间2008年12月6日。
[⑦]沈达明:《比较强制执行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81页;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⑧]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探索和探讨》,《河北法学》2000第4期。
[⑨]张哲:《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应共同行使执行权》,《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⑩]张万印,《浅谈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管理》中国法院网。
[11]山东省利津县法院,东营法院供稿。《浅谈:司法警察网络信息化建设》//www,enet.com.cn。
【参考文献】
(1)张仲芳《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4年01期。
(2)张军,《法警管理体制改革初探》【J】法律适用,1994年11期。
(3)姜清海,《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4)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4年第07期。
(5)赵亚光、李学忠《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法治论丛》2002年04期。
(6)卢立忠,《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初探》[J]法治论丛,2002年第04期。
(7)梁持:搞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J]《检察实践》2001年第03期。
(8)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9)张军,《法警管理体制改革初探》[J]法律适用。
(10)赵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研究》郑州大学,2005年第3期。
(11)陈卫东,《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2)罗江梅,《建立一支专门的司法警察队伍之构想》。
附注,文中现状分析信息参见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调研基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