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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执法能力建设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的重要职责。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充分履行职能,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检察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明确工作主题,树立和谐执法思想

  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执法思想,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这一执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把这一思想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始终,以和谐的执法思想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打造高素质队伍,增强和谐执法能力

  检察机关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首先要有一支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检察队伍作保障。因此,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应着力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各项有力措施,推进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增强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转变执法观念,培养和谐执法作风

  执法作风反映执法水平、反映执法能力,只有转变执法观念,培养起和谐的执法作风,才能增强和谐执法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近几年来,延安市检察院十分重视执法作风建设,通过各项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每个部门、每位干警都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所办案件,认真查找自身在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扎实地进行整改。通过培养和谐的执法作风,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健全和谐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只有让检察队伍在这一机制的保障下,正确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才能做到公正执法。2006年,我们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信息化应用年”活动,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以办公办案信息化推动管理科学化,为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完善的机制保障。

  五、依法履行职责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关键作用是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近几年来,延安市检察院注重通过依法惩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增强,创建“平安延安”,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陕西省延安市检察院·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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