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中之重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能力是办好一切事情的基础。国家如此,个人如此,法院也概莫能外。一个国家要想繁荣稳定和持续发展,以傲然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有很强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能力;一个人要想得到很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很好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一个法院要想服务好科学发展并能使自身得到科学发展,必须把增强能力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来抓好抓实。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早在2005年1月份,就提出了“要通过先进性教育,增强司法能力”,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今年3月份,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学习贯彻“两会”精神时强调要“更加重视提高司法能力”。由此可见,司法能力建设对整个法院的建设发展而言是举足轻重的,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司法能力建设在整个法院建设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于党的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样,是重中之重的。本文拟从实际出发,以刑事审判工作的微观视角来审视、探讨司法能力建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能力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司法能力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宏观的司法能力是指所有司法机关的综合司法能力。宏观的司法能力具有宽泛性,囿于篇幅,在此不多述。中观的司法能力是指法院的司法能力,即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的过程中综合体现的素质、方法和技能。包括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微观的司法能力是指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如合议庭)和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判决说理能力等。具体到刑事审判工作,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如庭审驾驭能力可分为:(1)庭前准备能力,包括阅卷归纳能力、筹划安排能力、预测变化能力。(2)开庭审理能力,包括驾驭指挥能力、应变控制能力、归纳概括和综合分析能力、法庭辩论的指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评议裁判的能力。(3)证据审查及认证的能力。(4)简易审和简化审的能力。(5)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审理能力,包括平衡诉讼各方利益的能力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能力。(6)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能力,包括调查事实的能力和法庭教育的能力等。
用哲学的眼光看,法院或者说法官的司法能力,也会从低到高,由弱变强,积少成多。也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变化过程。因此,可以说,司法能力建设也属于“发展”的范畴,也需要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其内涵十分丰富,思想博大精深。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作出了非常精辟的阐述。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综上所述,司法能力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科学发展观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观念与行动的关系。
二、南铁法院刑事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南铁法院刑庭现有法官4名,均为大学本科学历,平均年龄约35岁,近三年(2006年至2008年)来共审理案件277件449人,审结率为100%,平均审限为14天,上诉案件26件,抗诉案件2件,责任性改判1件,非责任性改判2件,其它案件均维持原判,裁判准确率99.6%,没有因处置不当引发上访、申诉的案件,也没有因廉洁问题被投诉的事件,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以及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总体上都不错,体现出了法官们较好的司法能力。客观地说,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铁路和谐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职能作用,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如果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用更高的标准来来衡量,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觉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够强。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特别强调法院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通过办案,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但纵观三年来,我们办案更多的是满足于“案结事了”,在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向社会提供法律宣传服务等方面还做得很不够。比如,这几年来,我们审理的超过10人以上的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案件有多起,但我们却没有将它们串联起来,进行一番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其共同的特点和成因,进而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其加强管理,促进铁路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二)审理复杂疑难的大案要案的能力不够强。
近几年来,刑庭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集体的智慧,成功地审理了一些新类型案和大案难案,如高鹏运输鹦鹉案、李检堂等三人运输新型毒品麻古案,徐广庆、白兴彪盗窃无罪案,广西大学附属中学校领导系列贪污、受贿案等,法官队伍得到了较好的锻炼。但是,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也暴露出这支队伍审判经验不足,能力不够强,效率不够高等方面的存在问题,在办有些案件时尽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很多,但产出的司法产品仍有瘕疵,如证据内容的表述不完整不准确,证明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对不在案的共犯的认定不严谨不缜密等。特别是在西大附中系列案的审理中这些问题表现得最为突出,本来以为周怀生等四被告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审结后,可以为接下来审理的许剑贪污案和唐运南贪污、受贿案打下基础带来便利,但没想到由于第一起案件存在的瘕疵以及一、二审对有些问题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严重分歧,所以导致后面的案件不是变得容易了,而是难度更大了,更无所适从了。这说明了我们在处理复杂疑难的大案要案方面,确实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控制能力不够强。
在审理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多次遇到一些突发性事件,这些事件打乱正常的审理程序和工作安排,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如在即将开庭前被告人称病重不能出庭;在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宣判后被告人情绪失控哄闹法庭等,出现这些情形时,大多数法官都能从容、镇静、适当地予以处理。但也有让当事人开“无轨电车”,使审判进程偏离预定轨道,影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现象出现。这说明我们在预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应对和控制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让人心服口服的判决说理能力不够强。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是连着一条纽带的,这条纽带就是判决的理由。判决不说理或者说理简单化,就好比是一个人缺乏思想,缺乏灵魂一样,这样的判决是无法让人心服口服。这几年来,刑事判决都比较注重判决说理,判决说理的水平在不断提升。但是真正能从事理、法理、情理、道理等多层面把判决理由说清说透的精品案件却不多见,相反,一些思想性和说服力不强,理由千篇一律,只有共性,没有个性的案件却比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在判决说理这个领域要下苦功夫,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
(五)判后释理讲法做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能力不够强。
我曾经对刑庭提出过,要把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当作提升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事实上,刑庭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统计的数据来看,近三年的案件的上诉率仍占总案件数的10%左右,大概10个案件中就有1个案件上诉,上诉率不算低,可是上诉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维护原判。这一个方面说明绝大部分的被告人上诉属于无理上诉,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在判后释理讲法做当事人服息诉工作还不太理想,还大有潜力可挖。上诉率和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与司法能力是成反比的,前者高,就说明后者低。我们在这个方面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客观上有“三少”,即法官年纪轻工作经验少,接触刑事审判时间短锻炼机会少,聆听专家讲课不多参加专门培训更少。主观上有“三欠”,即在业务学习上欠帐,该学的东西还没有学通学透;在思考问题上欠活,解决问题的点子不够多,思路不够活;在审判实践上欠胆,不敢放开手脚大胆去实践。怎么办呢?很好办!把“三少”交给时间,时间能让少变成多。把“三欠”交给行动,行动会补上一切的欠缺。是不是这样做就可以大功告成,就可以实现司法能力建设的大发展呢?我认为还不行,因为司法能力建设也属于发展的问题,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根据原因在于没有用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思想,没有在行动中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破解司法能力建设中的难题,根本的出路在于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司法能力
就全国而言,广西属于经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广西的法院系统和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都可以说是欠发达的。我们铁路运输法院也是如此。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欠发达不能欠发展,更不能欠科学发展,越是欠发达,越要科学发展。因此,我们务必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切实增强司法能力。
(一)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让司法能力建设迈大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纠纷有急剧增多的趋势,司法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目前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与公众对法院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之间的差距,却始终是法院最大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发展司法能力作为法院的第一要务,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作为法院的第一责任,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多做有利于司法能力建设发展的事情,不做影响和阻碍司法能力建设发展的事情,让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迈开大步前进。
(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司法能力建设行正步。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司法能力建设,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离开了人的司法能力建设是无从谈起的。这里的“人”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院自己人;二是案件当事人;三是指其他人。首先法官本人要有为人民司法的理念,然后通过多学习、善思考、勤实践来增知识长才干,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其次,对案件当事人要善于应对,特别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深入了解被告人的个性特点和基本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策略,使审判过程达到最佳的效果。对其他人如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等,也要正确对待,对他们想法、感受要引起应有的重视,以求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紧紧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司法能力建设才能走出正确的步伐,不偏离方向。
(三)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让司法能力建设不停步。
司法能力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又渐进的过程,也非常讲究协调性和持续性。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是由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组成的。因为法官入门有先后,实践时间有长短,所以法官司法能力有高低之别,有强弱之分。因此,要注意协调,以老带新,以强助弱,让法官与法官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求得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法官调进调出在所难免,离任者要把自己做得好的方面传授给继任者,后任要善于传承前任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后任彻底否定前任,不但是错误的、愚蠢的,也是令人反感的,更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建设光靠法官还不够,还要依靠其他方面的力量支持和配合。如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院外部要有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在法院内部要有办公室的后勤支持和法警队的全程配合。此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需要协调。上上下下里里外外都全面协调好了,司法能力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反之则会降低。如果不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司法能力建设就会停步,甚至退步。
(四)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让司法能力建设不独步。
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非主张“唯能力论”,也不赞成“能力决定一切”的观点,更加反对孤立地搞司法能力建设的行为。在着力进行司法能力建设的同时,一定要兼顾到政治品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培养和形成,不能片面地强调能力的重要性,不能让司法能力建设孤独地散步。
有人认为党员干部应该做到“在政治上跟党走,在经济上不伸手,在生活上不丢丑。”我认为这是在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前的最起码的要求,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今天,每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法官,除了上述的“一跟两不”之外,还要加上“在司法上是能手,在发展上勤动脑”两项。我相信,只要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一定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作者: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