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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从源头预防来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相继产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是法院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地法院对化解社会矛盾均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社会矛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全部解决的,还会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如何从源头预防来化解社会矛盾,笔者认为:
一、建立1+X立体化解格局。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应建立以法院为主,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行政执法单位参与的1+X立体化调解格局,让诉讼调解与基层民调调解、行业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相对接,构建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立体化解格局,让社会矛盾无论到任何环节都能及时化解,防止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和大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X立体化解格局不仅能化解民事纠纷;也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促使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使双方仇恨予以化解,也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还可以参与到行政诉讼之中,达成行政赔偿协议,消除官民之间的矛盾。为此,建立1+X立体化解格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

二、建立多元调解化解机制。很多案件的息诉难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不服从裁判、不执行裁判,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没有解开,纠纷引起的不满情绪没有被化解,甚至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为此,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建立多元调解化解机制是势在必行的。首先,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通过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其次充分发挥已构建的“1+x”立体调解格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行政执法单位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倾情调解。第 三,把调解工作贯彻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进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判前判后调解、巡回调解、执行和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成当事人和解,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测机制。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矛盾纠纷是否彻底化解的核心,是群众息诉罢访的关键。为此,法院应建立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测机制。首先是对于有可能调解的案件,想尽一切办法、尽全力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第二,为确保案件质量,所有判决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共同对案件进行号脉把关,综合考虑纠纷发生的原因、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细致、合法、合情、合理的做出判决,确保判决公平、公正,减少执行压力,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实现。第三,对已审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大评查,查出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矛盾化解的质量和效果。

四、建立信息大畅通机制。为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必须建立信息大畅通机制,只有信息畅通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一是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遇事找领导是群众的正常心理,为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确保群众能当面向领导反映情况,法院每天应由一名院领导在信访接待大厅进行联合接访。领导亲自接待群众,亲自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亲自批办和处理反映事项,建立了群众与院长之间的“绿色通道”,群众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想法、什么时间要求见院长都能如愿实现,避免和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二是建立耐心听诉制度。许多矛盾纠纷解决起来本身并不困难,但在矛盾纠纷初解决时,个别庭室不重视,处理干警态度不端正,不能认真听取意见,不善于做思想工作,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能使当事人服气,从而引发其不满情绪,导致要求越来越高,怨气越来越大。为此,法院干警必须耐心听取群众的诉说,才能真正了解群众的心声,才能为化解纠纷掌握第一手资料。从院长到一般干警要做到:不分场合,不论身份,不限次数,只要群众来院,不管他们情绪多么激动,都要耐下心来热情接待。一方面,让来访者敞开胸怀,尽情倾诉,一次倾诉不完,下次还来,下次说不透彻,三次再说,直到苦水倒尽,怨气全无。另一方面,院领导和接待干警跟来院群众交心、交谈、交底,把话说在当面,对诉求答复在当时,有问题解决在当场,赢得群众信任,取得群众理解,博得群众支持。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建立矛盾排查和及时化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及早排查出社会矛盾,并及时化解,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在排查矛盾纠纷时要全方位、拉网式进行排查,横到底、纵到边、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帐,制定化解措施,确定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因案施策、因人而异、及时化解。

五、建立联动化解机制。为从源头上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官精审疑难案件,打造案件精品,可建立联动化解机制,以减少群众的诉累和负担。一是建立暂缓立案社会法庭调解制度。在立案接待时,将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愿意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交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处理。“社会法庭”吸纳群众威望高、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力量为“社会法官”,他们充分利用社情民意、伦理道德和民间智慧,在解决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赡养等矛盾纠纷上经验丰富,方法切实管用,人民群众容易接受。二是建立提前介入化解制度。对于没有进入到法院的案件,经过多方调解化解不了有可能诉至法院的社会矛盾,法院可以提前介入,对于民事案件可邀请双方信任的人员进行调解,对于行政案件,可召开行政联席会议,共同调解。

六、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使社会矛盾纠纷不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法院应在立案、审理、执行时,对案件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虑该案是否会引起不安定因素,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的发生,切实把稳定风险降至最低。对有社会稳定风险的案件和敏感性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总之,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大家要共同研究的长期课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力求人民群众满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鄢陵法院 袁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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