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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行检察与社会矛盾化解
发布日期:2011-02-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民行法律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日益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针对当前司法裁判不公引起的涉法上访、群体性事件频发等社会矛盾,民行检察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职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申诉途径;民行监督;矛盾化解;法律依据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简称“民行检察”)是以抗诉为主体,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框架内的全面监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以及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开展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

一、民行检察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价值定位

摆正位置、服务大局是做好民行工作的前提。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重刑事轻民事”的观念制约了民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民行工作作为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涉法矛盾化解的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同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一样占有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检察权的行使才是全面的,法律监督的体系才是健全的,法治的实施才是有保障的。

认真办好每一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就是化解社会矛盾。民行工作是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它涉及到许多民生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造成上访、民转刑等不良后果,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作为民行检察工作就要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行检察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现状

当前,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民行工作必须着眼于服务民生,把化解矛盾、理顺当事人不满情绪融入办案的全过程。在实践中,民行工作发展的现状与设置这项制度的初衷和人民群众的涉法需要还存在一定距离,制约民行工作开展的因素依然很多。

(一)、立法的模糊性消弱了民行监督的预期效果。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的民行监督工作难以争取主动,且抗诉周期太长,抗诉目的能否实现,最终还需取决于法院的裁判。法院对民行部门的监督如对原判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成立也不改判,对该抗诉的案件受而不审、久拖不决等消极敷衍态度,甚至故意规避监督到底该怎么办,对于法院的上述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检察机关尚无法采取强有力的惩戒手段保障检察监督权充分而有效的实现。

(二)、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抵触性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行工作的全力推进,表现最突出的即执行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破产还债程序中的裁定、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但是,“执行难、执行乱”恰恰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最不满意的,也是社会矛盾的根源,更是滋生贪污、受贿等司法人员腐败的重灾区,亟待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立法的模糊性限制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使法院系统不愿或排斥监督的情况客观存在。

(三)、申诉案源不足制约了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面对法院受理和审判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应该说民行申诉案源是充足的。但在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多采用上诉、拒不执行判决或者上访等不当行为,很少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致使检察机关民行申诉案源匮乏的局面长期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职能不太了解;办案周期长;抗诉后再审改判率不高等,直接影响到民行部门在社会中的地位、信誉和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三、民行检察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和矛盾凸显期,民行检察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工作的目标和价值取向,运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为此,民行检察工作要想更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笔者认为须做到“五个注重”:

(一)、注重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的畅通。

要打破民行检察案源少的困境,首先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清楚民行部门是干什么的,使其知道在法院之外还有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这个“诉苦”的平台,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具体可采用:

1、制作通俗易懂的民行检察职能宣传资料,以展板、多媒体、视频短片等多种形式定期在街道热闹场所或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特别是加强与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涉法行业的联系,普及法律从业人员民行救济方式的权利意识。

2、开展“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下基层活动,建立民行检察告知制度,条件允许的可以在较大的社区、村、镇等地建立民行工作联络站,派民行干警专人定期接待咨询。

3、加大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的力度,特别是对改判效果好、有典型价值的抗诉案件要大力宣传,扩大民行监督的影响力。

(二)、注重抗诉与息诉并重,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息诉与抗诉并重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请抗诉的被申诉人、对正确裁判不予提请抗诉的申诉人通过说服、疏导或促使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

1、提高抗诉质量,把抗诉同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尤其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释法说理,保证抗的准、抗的赢。同时要跟发现和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监督的作用。

2、坚持“明法析理”和“双听取”的办案制度,以“诚心、耐心、热心”来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妥善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民行人员:①掌握申诉人的心理,根据申诉人的文化、法律知识水平,有的放矢,因案施策。②在未阅卷未吃透案情前,不轻易对案件表态,尤其是不要随意顺从当事人的主张,承诺什么,否则一旦最后的决定与检察人员以前的表态不符,将增加后续工作的难度,甚至引发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冲突,成为涉检矛盾的源头。③对无理缠诉的申诉人,更要文明接待,释法到位。

3、建立健全案件跟踪反馈机制,促进矛盾化解彻底。民行办案不能就按办案,对于受理的案件,要一案一跟踪一回访,不留任何尾巴,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

4、完善息诉和解、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和解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既判力,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的稳定。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而终止审查的,要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三)、注重与人大、党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合联动机制,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民行申诉案件存在多头申诉、多方上访、久诉不息等特点,民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增强合力意识,重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在检察机关内部:一要加强与本院控申等业务科室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于群体性申诉疑难案件,共同分析研究,联手制订预案。二是完善个案汇报制度。对一些标的大、影响大的典型个案,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院汇报或者提交检委会审议,争取协调与支持。

在检察机关外部:一要加强与社会综治部门的联系,如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调、多家协办等方式与申诉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联系,全面细致做好息诉疏导工作。二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注重信息交流,建立抗前协调、类案研究、定期会晤、资料互送等工作联系制度,争取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三要逐步建立与人大、纪委、政法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横向协作关系。完善向党委、人大等部门汇报工作、寄送经验材料的做法,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四)、注重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创新,健全现行办案机制,为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行检察在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涉法诉求。

1、立法亟需明确民行监督范围,优化抗诉程序,完善督促起诉、诉讼和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工作机制。

2、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有限的公益诉讼制度。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而有关主体怠于起诉时,民行部门应当运用合法的手段督促其起诉,必要时可以直接出庭支持民事起诉,以达到司法自治与社会公益之衡平。

3、整合民行部门力量,调研民行分支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民行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不同,其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要想以最便捷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事后监督的模式略显滞后,针对基层检察院无对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权的问题,将基层院民行部门设置为上一级院民行部门的分支机构,在行政上依然隶属基层院,贴近实际工作需要,符合法治效率价值之追求,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对其可行性进行试点调研。

(五)、注重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培育。

一名优秀民行检察官的成长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个人的努力固然重要,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同样重要。如通过民行检察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到法院民庭交流、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库等形式锻炼民行检察官,完善其培养、晋升等制度,造就一批民行办案专家、业务能手。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应重实质,倾向实务,防止流于形式。可以通过向张章宝等先进人物学习、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在职研究生法学教育等多层次配套制度,在检察队伍中形成扶正祛邪的纯洁价值观,让民行检察官在执法中能够感受到法律职业的神圣,将维护公平正义内化为一种个人自觉,听民声、解民意、化民忧,廉洁执法,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简介】
王志凯,男,大学学历,现供职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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