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一下能说明中国法治现状和引发社会矛盾根源方面的十个案例
盘点一下能说明中国法治现状和引发社会矛盾根源方面的十个案例
1、白水电站搬迁执行案
生效判决必须要予以执行,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的判令白水二级电站搬迁一案,却被新闻界人士戏称为“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原因有两个:一是执行的标的是“行为”,而且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行为”如何强制?二是水电站对地理位置有特殊要求,搬到没有水的位置还能称之为水电站吗?正因为如此,故执行成了难题,成为浙江省类似执行案件的首例,根源就在于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批白水二级电站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和疏于职守所致。
但生效的判决总归要执行,本案之所以能得以圆满解决,关键在于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华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否则也不会有《两个投资者,八年坎坷路》的新闻报道了,更不会出现陈荣林把原准备的几口棺材,转换成一面书有“力挽狂澜扬正气,拨开云雾化春风”的锦旗,并送给执行法院的感人一刻了。
2、永康市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局、金华铁道物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永康市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介入铁路金华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后中集公司与上海铁路局金华站、金华铁道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中集公司于2007年向金华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铁路局所属的金华车务段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在办理集装箱的托运和提取业务中,限定他人只能通过其指定的铁道公司办理手续,排挤其他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中集公司将其所有的5辆货运汽车转让给铁道公司,由铁道公司支付给中集公司上述车辆购买款等款项55万元等内容的调解协议。
本案以调解结案是一种遗憾,否则可以检验中国法治建设水平,但作为个案目的已经达到。该案被评为金华市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3、章伟庆等53位购房户诉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划拨土地出让金案。
中国不是一个理性的国家,因此很多纠纷不能凭借法律来解决。在西方,律师只要精通法律即可;而在中国,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吃透法律精神,更要掌握政策,懂得计谋。必要时还要善于营造有利于己的氛围。金华日报报道的《10年难题今朝解,53户住户俱欢颜》一案,告诉我们法庭不是实现诉求的唯一途经,不管你的诉求有无证据和法律依据,只要有道理,总归有条路让你走,关键是如何找到案件的死穴,是否吃准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因此,“借力打力”、“围魏救赵”、“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智谋就自然而然地派上用场了。男儿当自强,擒贼务擒王;无势应当造势,势成绝不手软。这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关键。
该案创下了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样可以实现诉求的先河,说明了中国律师不仅要善于弹钢琴,而且要掌握谈判技巧。律师其实不仅是法律工作者,更是个社会工作者,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导力量。
4、陈惠杰等1176人诉义乌市政府、通达房地产公司土地转让纠纷系列案。
该案创下了义乌市人民法院参与诉讼人数最多的历史记录,也暴露了政府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环节存在着不规范行为和瑕疵;同时,该案也告诉我们时下弱势群体维权的艰难,中国社会还处于行政权占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占主导下的行政。凡是涉及到政府利益的,司法的天平就很容易会人为倾斜,司法正当往往要服从行政正当。但什么叫行政正当?一百人估计会有一百个解释。
虽然陈惠杰等1176人通过一审、二审、重审等程序,用了五年的时间最终取得了民事诉讼的胜利,但个中滋味只有局内人自知。不过,该案也证明了只要你确有道理,不管维权之路多么艰难,正义最终还是可以战胜邪恶的,黎明之前虽然是黑夜,但曙光就在前头,合理的诉求终究还是会得到法律支持。
5、马微星等36人诉永康市政府、飞鹰集团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及民事系列案。
告官难,难于上青天。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拥有的一块32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登记机关竟然以企业名称变更的理由,登记为另一法人所有,这是对中国“依法行政”的讽刺。但更有讽刺意义的是一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一纸诉状后,竟然压了近两年;好不容易受理了,但庭审的结果又以“莫须有”的理由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经上诉,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谁叫涉及到政府和地方重点企业呢?经重审,一审法院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没办法,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又再次裁定发回重审。然后呢,一审法院就没有动作了,案件因此而处于休眠状态。
该纠纷发生在2003年,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5年,不知再休眠多长时间案件才会见到曙光,我在耐心地在等待着。
6、冯泽斌诉赤岸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义乌市赤岸镇胡坑里村村民冯泽斌有一袋钱,却给镇政府弄“丢”了,他明明知道这袋钱的下落,却整整在法院找了11年。从1999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为这个5.74市斤重的钱袋子,先后作出了15份判决、裁定,直到2010年才最终判决“物归原主”
秋菊打官司凭的是执着,而冯泽斌找钱袋子不仅需要执着,更需要气派和胆略。义乌是个充满商机的小商品城,只要勤劳,一定可以致富。冯泽斌为了讨回公道,两兄弟作了分工,哥哥专职打官司,弟弟赚钱来资助。冯泽斌用他的实际行为,给我们诉说了他用11年的时间《找寻钱袋子的离奇故事》。
7、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高速交警支队“道路行政强制纠纷”系列案。
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但就是有人喜欢摸,而且还摸出了几条害虫。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高速交警支队道路行政强制纠纷案,本是个简单的行政纠纷案件,但通过诉讼却发现了《杭金衢高速公路有一条超载绿色通道》,进而制造了《“妥协”令治超难以由表及里》和《“超载保护费”弊案令治超手软》的新闻。
该案的处理,不仅揭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间的矛盾,而且也警示了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必须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能为了罚款而滥用职权。此外,有关部门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治超”与“超载”的关系,否则必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该案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浙江省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
8、俞坚英国家赔偿案。
俞坚英是冤枉的,1995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为由,在看守所渡过了整整18个月。但国家赔偿谈何容易?况且当时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实施。俞坚英经过十多年的奔波,前景总是茫然。2009年,经她自己努力和市司法局吴局长的指定,我们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过数次周旋和交涉,有关国家机关最终以补偿的方式,给俞坚英支付了应当支付的款项。虽然最终的处理不符合法治国家要求,但谁叫这是在中国呢?中国就是一个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更有特色,在不同的时间、地域和不同的人看来,法治内涵是不同的。
因此,在中国这个社会,我们必须要充分理解“两难、兼顾、合理”的真谛,只有遵循“该”与“不该”的行事法则,才可以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交叉点,并最终构建党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
9、王联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他在当地曾经是个比较有影响的企业家,为了企业发展,他借了不少钱,所借的钱全部投入生产。但他时运不济,遇上了金融危机。由于资金链断裂,他被“请”进了看守所。在法律人看来,王联军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在政府机关和领导们看来,稳定高于一切。为了维稳,只能拿他开刀,这就是中国现阶段的法治特色。在中国,政治、法律、行政、社会、司法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谁能说得出孰重塾轻?估计没有一个人可以得出公认的结论。在中国,法律与社会脱节是常规的事,因为专家们在制定法律时强调的是必要性,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专门研究过所制定法律实施时的可行性!这是中国立法的悲哀。
司法是为政治服务的,因此王联军被一审判处四年从现实来看并不奇怪。经上诉,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也很正常,因为价值取向不同。奇怪的是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察,重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有罪证据,案卷中反而充实了多份无罪证据的前提下,仍然作出有罪判决,只是把原判四年改成三年,这就不可思议了。
中国人是有双重人格的,难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双重解释?我的确不懂。
现王联军提早出来了,但他向原终审法院随即提出的申诉,至今还没有结论。马拉松式的赛跑是需要耐力的,只要王联军有耐心、有耐力,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他一个公正的答复,我也将一如既往地为他作无罪辩护到底。
10、85岁的老八路住院住出梅毒案。
王绍起,山东人,1944年1月参加八路军,后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过济南、淮海和渡江三大战役。就是这样一个老八路,却为住院住出梅毒而纠结。
2003年8月,王绍起因脑梗塞并伴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入住金华市某医院治疗,此后一直在该院住院,再未出院。2005年12月,院方在输血前对王绍起的全套常规检查中,发现了王绍起的血清梅毒螺旋抗体(ELISE)为阳性,这发现意味着王绍起身上携带梅毒病毒。特殊的身份、特殊的年龄、特殊的条件、特殊的病症,必然引发特殊的纠纷,也必然会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某医院的医疗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某医院向王绍起夫妇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如果拒不书面赔礼道歉,则由法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强制刊登于《金华日报》,刊登费用由医院承担,同时判决医院赔偿王绍起和妻子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和1万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调解,却愿意支付八万元结案,个中原因不解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