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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法治社会有多远?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中国离法治社会有多远?
 
我办了一个强奸案,为一个年近60的强奸犯做无罪辩护。我说不管他事实上有没有强奸那位不满16周岁也同样让我同情又心痛万分的未成年少女,至少在法律没有证据证明他强奸,也就是说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了他无罪。这时候依照法律应立即将他放了,可我们的司法机关坚持违法关押他,直到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他有罪并四年有期徒刑,直至分配到罗牛山监狱服刑出狱时,他始终没离开那牢笼半步。那时,我在庭外高呼无罪、释放!可我的声音是那样的轻微、渺茫,难以穿透寒光闪闪的手拷阴森恐怖的高墙折射过来的阵阵阴气和寒光。
我们同行中有一部分人给自己从业定了个规矩,不给刑事罪犯尤其是暴力罪犯辩护。人总是有他自己的追求,当你从事某个职业的时候,遵从某种理念,自己给自己定下某种规矩,我觉得很好,我从不反对,至少说明他做人做事很有原则,或说个性。但当我看到他们在分明是以自傲的身份表明自己的立场的时候,内心斗升了一份不苟与不屑!请不要忘记,为“坏人”辩护就是律师的职责、使命!如果你以掺杂某种私念的心态阐明你的所谓可贵、可敬立场,这本身就是对律师使命的亵渎与污辱!你可以不为这些人辩护,但你不可以轻视为这些人辩护的同行!
正是凭着这些想法,在某些同行或许不屑的想法中,我坚持为这个老强奸犯做了多年的无罪辩护。不管犯什么罪,是犯罪都是可耻的,贪污、杀人、渎职犯绝不比强奸犯高尚半点儿。但不管什么罪,犯了就是犯了,没犯就是没犯,不能把犯的说成没犯,同样不能把没犯的说成犯了,包括法官,包括律师,包括任何人。
老强奸犯重审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后,他不上诉了,他说上诉没有用,白耽误时间,他说先去服刑的同时再申诉。我给他说,上诉期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跟你服刑是一样的。他说从折抵刑期上看是一样的,从取得驳回申诉的法律文书的时间上看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上诉,不知他们又拖多久,最终还是判我有罪,终审后我还是要申诉,这不是耽误时间了吗?
我为他的精神暗暗折服,我也深为共和国的法律暗暗悲哀!共和国呀,你的公民根本不相信你制定的法律!我深深知道,他不是不相信法律,他是不相信执行法律的人!因为法律是死的,执行法律的人是活的。在人们信仰权力而不信仰法律的时候,尽管你制定了很多法律,尽管你也提出了以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县甚至依法治乡的冠冕堂皇的口号,人们不信法律你又奈何?人们不信仰法律自然就不执行法律,既然有了法律都可以不执行,这样的法律有可当无!
委托人是大腿律师是胳膊,正象公民是胳膊国家是大腿一样。我拗不过,事实上我也根本没想拗。老强奸犯的帐我这个律师何偿不知道算哪?!所以,从看守所和他见了最后一面时,我制作了区、中、高三级法院申诉的授权委托书。老强奸犯在委托书上签字时也说得明白,我相信你的能,我也相信这三次申诉不会有用,你只管利用我服刑的这四年走完法律程序,取得他们驳回的法律文书,等我出狱后我好去北京。我知道你忙,这期间没有特别的事儿你就不必来监狱看我了。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我感慨万千!我为谁而感慨?老强奸犯?法律?还是我自己?我不禁恨起了我为之辩护多年的老强奸犯:你为什么把法律、律师看的这么透?!法律,还有我为学习它而付出的20多年的心血,在一个老强奸犯的眼里就这么一文不值吗?!在这场所谓庄严的审判中,律师就只能充当一个走法律程序、形式的“代理人”的角色吗?
心中骂过了老强奸犯之后,果然平衡了许多,我还是毫不犹豫地把老强奸犯的申诉状递到了那个凭相同证据一次判无罪,一次判四年的区法院。等我走完区、中、高三级法院申诉程序取得了三张驳回申诉通知书时,老强奸犯和我的手又紧紧握在了一起。他已服完刑,出狱了。
我发现他老了,黑了,白发多了,皱纹更深了。他腿脚有点不太方便,走起路来一抖一抖的,他说在看守所里他们打了他,视力也下降了很多,其中一只眼睛基本上看不清了。我和他相对默默无语。身经百战阅人无数的我,那天竟然不知怎么和他分的手,只依稀记得他竟然在分手的时候还安慰我,不要着急,别激动……
没过多久,他又来了我们律师所,要了一份申诉状,还送给我了一份礼物。那天我正好开庭,没见着他,回到所里后助理将礼物交给了我。那是一份多么独特的礼物呀!一个粗糙的灰色硬纸盒里边,放了两个带盖的普通瓷杯,杯上印了我和我们律师所的名字。他告诉助理说,名字是1000度的高温烫上去的,永不褪色,送给我做个纪念。他还通过助理告诉我他下午就坐车去北京上访申诉了,没有时间见面了,他到了北京会随时和我联系。
打一个电话要5毛钱,从他住的地方坐车到所里要1元,他从狱中出来没有收入,连打个电话坐个车他都舍不得,买两个杯子再烫字,我知道他可能要省下几顿饭钱。我把他送的这份独特礼物当做最贵重的礼物放在了办公室柜子的顶格上。我认为这是一个老犯人对我的真诚的友谊和感谢!我要把它做为执业生涯中的警世物,要时刻为象他这样的百姓说话,要时刻站在法律的利益、立场上说话!否则,我宁可像这两个瓷杯砸碎在水泥地板上!
忙,顾不上联系,实际上也没法儿联系,他只能和我单边联系。我分明记得那是在和他分手几个月后已是秋末冬初寒风抖擞的夜晚,我突然收到了他从北京打给我的电话。我赶紧问他在哪里,现在怎么样?他说他在北京,在离信访村不远的一个桥洞里,我明显感到了他的绝望。他说他身为共和国的公民,实则不如共和国的野生动物。他说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吃得穿得都比人好,而他身为共和国的公民却不受法律保护,他说他可能挨不过这个冬天了,今年北京的冬天太冷了!
没有钱,连吃饭、住宿、坐车都成了问题,60多岁的老头,背着一个强奸犯的罪名,穿一件前后印有黑色冤字的白色上访衣,行走在寒风瑟瑟的北京冬天的街头,我完全能理解他的心情和处境。我知道我是他的法律支柱,同时也是他的精神支柱,我知道他今天心情的沮丧,我要帮他渡过难关。他自己本来明白,我要让他此刻也明白,这就是上访,这就是申诉!上访、申诉就是这么难!
等我在海口再见到他的时候,是我接到了某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此案通知书后的第10天,他告诉了我某中院突然决定再审此案的内情。他进京上访期间两次被原籍湖南当地政法机关接回,他说家乡的政法机关对他特别好,对他说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到北京上访了,如再到北京上访,他家乡的政法机关就会被上级追究责任。他很同情家乡人,答应不再进京上访,但请求当地政法机关和海南政法机关联系,解决他的冤案,否则,他还是得到北京要说法,因为海南的法律程序他已走完了。
他的案子就这样引起了他家乡政法机关的重视,经过研究案情后,确实认为有问题,便以政法机关的名义请求海南政法机关认真核查该案。区法院再审的结果是维持了原来有罪的判决,理由是:本案已形成了一个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他犯了强奸罪。再审判决描绘的强奸证据锁链是这样的:一、小女孩被人带着到派出所报案,说他强奸了她。二、小女孩姐姐做证说他强奸了她。三、小女孩姐姐打工的餐馆女老板做证,说他强奸了她。因为有一天小女孩到她姐姐打工的餐馆去看姐姐,就哭了,姐姐和女老板问她哭什么,她就说被他多次强奸了。女老板很有正义感,当即带着14岁的小女孩和17岁的姐姐到派出所告发了他。四、小女孩的妈妈做证说他强奸了她。因为她被强奸的事儿,除了告诉17岁的姐姐和餐馆女老板外,还告诉了妈妈。五、当时他、小女孩和另一同居一室的黄姓女子做证:她看见小女孩单独进了他的房间,听见里边发生了响声,一会她披头散发的出来去了卫生间,黄姓女子说他强奸了她。
这些证据、理由都是写在判决书里的,我把这些说给一些完全不懂法的人听,他(她)们的意见是这样的:姐姐、妈妈、女老板都是听小女孩自己说小女孩被强奸了,只能证明小女孩给她们说过她被他强奸这个事儿,不能说明他真的就强奸了小女孩儿,万一小女孩说假话怎么办?当然也不排除小女孩真的被他强奸的可能性,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不是必然性。黄姓女子的证言说了她听到的和看到的,但她所说的听到看到的也不是强奸事实,她听到的看到的事实不能和强奸划等号,可能是强奸,也可能不是强奸。
我在给我的当事人分析案情时,都给他(她)们讲这样一个道理:不要把法律看得很神秘,你不懂法律但懂道理,你就从道理上理解你的案情,道理上理解透了,法理上也就搞明白了,因为道理和法理在一般情况下是相通的,道理和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也有,那是例外。
我的不懂法的那些朋友讲的是日常道理,实际上法理也是如此。小女孩儿的报案书相当于刑事诉讼法上七种证据中的一种即受害人的陈述。对受害人陈述这种证据使用的规则是,仅凭受害人陈述不能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姐姐、妈妈、女老板的证言是刑事诉讼法上七种证据中的又一种即证人证言,因为他们证言的内容都是听说的,在法律上称为传来证据。对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是,仅凭传来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三位证人证言本身就需要佐证,本身又来源于受害人小女孩的陈述,自然无法佐证小女孩的陈述。这恰如俗语所说谎话说一千遍还是谎话,成不了真理是一个道理。如果小女孩的陈述不是事实,无论说几遍,也无论从谁的嘴里说出来,都还是不是事实。当然,我们在这里并没有说小女孩一定就是说的假话,只是说小女孩所说被强奸一事没有法律上的佐证,从法律上还不能认定。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并不是完全吻合的,法律真实要求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即便客观上确有其事,从法律上也只能认定没有此事。
至于黄姓女子的证言则是直接证据,她的证言如查证属实可以印证小女孩的陈述。但正如不懂法的朋友所言,她并没有目击强奸的事实,强奸是她推测得出的结论,而推测不是证人的权利。她只有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的权利,没有判断的权利,根据她的所见、所闻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那是法官的事儿。
应该说,这个简单案子所包含的道理和法理并不复杂,为何法官就说这个案子已形成了证据锁链呢?这个链在哪儿呢?
所谓的证据链,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每个证据都不能证明全部案件事实,都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只有把这些证据串连在一起综合判断时,才能证明整个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证据链上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自己不合法无效,串起链来同样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显然本案中的5份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形成什么证据链。换言之,靠未目击的证人证言定强奸案是荒唐的!强奸案本就是涉及隐私的犯罪,发生本就私密,没有目击,又哪来的证人?没有目击证人又谈何证人证言?
法官的逻辑是这样的:小女孩被强奸后,他告诉了姐姐和餐馆女老板,也告诉了妈妈,至少她被强奸的事儿告诉了这三个人是事实吧?我说小女孩告诉这三个人这件事可以证明,但不能证明强奸的事实呀!法官说,黄姓女子的证言,证明了小女孩单独去了他的房间,然后又披头散发的出来,去了洗手间,这和三个证人证言合起来,不足以证实他强奸吗?我又把黄姓女子所听所看所闻不等于强奸的“推断强奸论”重复了一遍。法官说,你要面对国情,小女孩是未成年人,还住在他家里,在那种特定的环境下,强奸的事实是充分的。
听中国国情这句话我就更不服了,我那股牛劲又上来了。讲中国国情就可以不讲法律了吗?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定强奸罪的法定证据应是法医鉴定和物证,例如衣物、毛发、精斑等缺少这两样证据根本定不了强奸案。强奸罪不象杀人抢劫,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有目击证人足可定案,强奸罪是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暗箱操作的。为了说服法官,我还以他为例举了个受贿的例子。我说一个当事人告你受贿,有他告诉他姐姐、妈妈他行贿给你的事实经过的证言,也有一个他朋友看见他和你单独在一个房间的经历的证言,没有录音,没有录像,没有抓现行,行贿的人民币也没复印,你自始至终不承认,能定你受贿罪吗?法官说当然不能,但说我举的例子和强奸案不具有可比性。
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争论还是不了了之,我说服不了法官,法官也说服不了我,谁也说服不了谁。不过法官所持的中国国情论,不仅仅是他一个法官的观念,恐怕是绝大多数中国法官的想法。当国情论成了法官主导思想的时候,意味着不是依法而是以国情判案。如果绝大多数法官都依国情而不是法律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已经无需多言了。法官尚且如此,何况百姓?!
听了国情论,也无数次的亲身经历了国情论的判决之后,我在思考一个问题:莫非中国的法律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如果符合,依法判案就符合了国情了,何出国情论?如果不符合,这个问题倒简单了,修改法律使之符合中国国情不就行了?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中国国情?中国国情什么样?你摸得着看得见吗?既然中国国情这么捉摸不透,中国法律又怎样与之相符合?
不知是二审法官觉得辩护律师说得有道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反正强奸案第二次被发回了重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发回重审一定是原审程序出了错。这个案子被告人都服刑四年出了狱,历经多次申诉三级法院都没发现原审程序有错,此次怎么发现的?出了什么错儿?不得而知,只能猜。不管咋说,没有维持一审有罪判决就是胜利,这对被告人来说意味着给了机会,他至少还有两次机会,重审再判有罪,他还有权再上诉。看来这个强奸官司还得慢慢打,急也没有用。
强奸犯的法律故事讲完了,相信中国离法治社会有多远的答案也有了。所谓的中国国情论就是人治,住法治之瓶装人治之酒,若问我中国离法治社会有多远,我说还没上路,你说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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