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与检察执法理念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中央根据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政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是自身执法办案,还是监督、配合其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都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工作重心,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升执法理念。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注重效果的执法理念
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集中表现为各种案件。社会矛盾的各方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呈对立状态。司法不仅要解决案件的实体公正问题,还要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无论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诉讼监督案件,还是刑事批捕、起诉案件,其社会矛盾和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多样且敏感,其中不乏当事人与政府、司法机关的矛盾,也不乏公权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多元性、集合性和交织性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有宽阔的视野、活跃的思路、严谨的作风和灵活的方法。那种就事论事简单、直接的执法思维和执法形式显然已经落后了。尽管多年来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已开重视实体与程序并重,开始注重执法办案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并没有走出偏重法律思维的观念和习惯。检察执法办案中存在执法思维狭窄,执法方法简单,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不强,办案效果不佳,甚至执法办案中又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等问题。
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执法办案应更加注重树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把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作为执法办案的追求目标。三个效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法律效果是基础和保证,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扩张和深化。执法办案中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不仅给法律效果赋予了新的内涵、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对法律的适用更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上有效应对各种矛盾,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执法办案的视野,丰富了执法办案的思路,有利于把握执法办案的时机、节奏、重点和方法。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执法办案理念是一个能动的过程,要贯彻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各层面。只有具备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才能自觉地关注案件发生、发展的各种社会复杂因素,全面了解围绕法律问题的其他社会矛盾,更加细致地研判案情,找准执法办案的最佳切入点,依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优质高效的执法理念
一般而言,社会矛盾是因不公平、不公正引起的。司法的根本价值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公平正义是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后环节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可动摇的基石。检察机关执法的中心是办案,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主业。公平正义在办案中落实到什么程度,社会矛盾就会化解到什么程度。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说到底就是把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永恒生命。在当前社会法治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高,如果继续满足于传统的案件在实体上没有搞错、程序上没有大问题的办案标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质量理念要求办案必须做到公平正义,要求把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在办案的优质高效上。所谓优质,就是办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严谨规范,措施文明得当,人权保障有力,是案件实体与程序、过程与结果、打击与保护、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统一。所谓高效,是指在确保案件优质的前提下,办案效率高、周期短,把及时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变成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成果,从而在实现合法诉求的同时及早修复当事人因矛盾而产生的身心创伤。要确保执法办案优质高效,应更加注重平等性、公开性和说理性。即检察办案一定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为当事人履行权利、承担义务,表达诉求、阐述理由提供同等机会,把当事人视为诉讼主体。只有坚持这样的办案立场,做到兼听则明,当事人对检察执法办案才有信任感,办案的主张也才有说服力。公开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公开促公正是诉讼的基本规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办案中能够公开的一律公开。要不断拓展公开办案的领域,提高公开办案的透明度,确保执法办案在阳光下进行,减少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怀疑,从内心信服司法的公信力。执法办案是一项社会工作,要针对案件的主要矛盾,对焦点、难点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加强办案不同阶段的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思想感化等工作,让当事人对检察办案心悦诚服。
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统筹兼顾的执法理念
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检察执法是国家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检察专有的职责又有与其他执法彼此协作配合的职责。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调动和整合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当前,着重要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有主次、轻重之分,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也大不一样。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来推动其他矛盾的化解。要根据中央作出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确定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点。要把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地位,严重危害经济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和司法不公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法律范围内目标要准、出拳要重,打击要狠,措施要实,坚决避免因执法办案失职、失位而让矛盾继续恶化、升级。只有有效化解主要矛盾,其他的矛盾才能迎刃而解。二是分内与分外的关系。执法办案不仅面对业已存在的进入诉讼的社会矛盾,而且执法办案自身也会产生与前者相关联的新的矛盾。就检察机关而言,执法办案中的新矛盾既有始发性矛盾,又有传来性矛盾,有的还是两种矛盾的叠加。始发性矛盾是指检察自身执法办案中因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不及时等引起的,少数是检察干警违纪违法而引起的;传来性矛盾是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其他执法机关尤其是其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行为不服、不满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举报,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而引起的。处理传来性矛盾中如果又存在检察自身执法上的过错,便又成为双重性矛盾。解决双重性矛盾的难度要比单一性矛盾大得多。由于我国检察职能的特殊性,检察自身执法办案中引起的矛盾难以流向其他机关去处理。因此,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化解自身执法引起矛盾的责任,不遗余力地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同时,由于检察机关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能,对其他的传来性矛盾不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都不能一推了之,都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情绪疏导工作,为当事人指明实现权益、表达诉求的具体方向。对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相关诉求,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监督纠正有关机关的执法错误来化解矛盾;对不合理的诉求,要主动与有关执法机关联系配合,共同依法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三是化解与预防的关系。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和资源再分配,必然造成社会矛盾的易发、多发和群体事件的增多。社会成分的多元化和市场要素的流动性,也带来社会管理的失控、难控和边缘地带的增多。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遏制社会矛盾,必须把化解社会矛盾与预防社会矛盾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化解矛盾与预防矛盾两手抓、两促进。检察机关要认真总结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积累的经验,深入分析新时期社会矛盾生成、发展、变化的规律,努力寻求有效预防社会矛盾产生、扩大的对策,尽可能把社会矛盾防患于未然。要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切实把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办案优势转化为有效预防腐败的优势,尤其是要把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基层腐败、司法腐败、行政腐败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让人民群众从有效治理腐败的成果中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要更加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办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队伍的管理,以执法办案的高质量和队伍建设的高素质,减少执法不公、不廉引起的社会矛盾。
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创新的执法理念
社会矛盾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等都必须同已变化了的社会矛盾相适应,因此,创新化解是社会矛盾的必由之路。检察职能具有点多面广和监督性、传递性特点,在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上大有作为,且对其他政法机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检察机制创新主要有:一是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作用。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发生在基层,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也在基层。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夯实基层检察体制、机制等基础。要根据中央把检察室建设纳入政法基层基础建设重要内容的部署和高检院基层检察室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在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乡、镇设立检察室的步伐,构筑基层政法机关就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统一平台,为基层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组织保证。各类开发区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具有跨行政区域、管理、运作相对独立、外部监督乏力的特点,在集中市场各种要素的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先发、多发的区域,应积极探索在开发区设立检察室工作,进一步扩展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覆盖面。二是构建执法信息互通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在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法制的不断完善必然不断拓宽执法、司法的领域。依法行政已是各级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要求。要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就应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近年来,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上各地作了积极探索,但总体上两大执法衔接机制仍然处于低层次、不对称状态。信息是社会的生命,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也就是把握了工作的主动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自身办案还是监督其他执法机关办案,执法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始终是第一位的。要根据中央决策,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进一步构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刑事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政法各机关的司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在信息的对称互通、传递反馈中增强政法机关之间工作的信任和合力,提高准确及时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探索轻缓灵活执法途径,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要把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相对不起诉和适用轻缓强制措施等工作之中;要把职务犯罪侦查的重点进一步强化在查处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上,更加慎重办理小案;要改进法律监督软、散、乱状况,在更加突出重点和质量的同时,多从沟通、建议上寻求被监督者自身纠正的方法,避免因监督方式简单化和监督时机滞后性增加化解矛盾的难度。当前,特别要重视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发挥检察和解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仅要认真做好对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而且要做好对裁判确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的检察调处工作。要树立抗诉纠错是成绩,调处纠错也是成绩的观念。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目的。对必须抗诉的案件,在抗诉再审中也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以双方都能接受的平和的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检察实践中,大量的涉检信访案件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检察执法中的调处工作,能有效减少因民事、行政申诉引起的信访矛盾,也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的信访压力,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作者简介】
王祺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