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消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的看法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么,怎样看待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呐?下面对几种观点对于分析。
观点一:法律惩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同等报复
报复,简单地讲是以牙还牙,跟与自己过不去的人算账。所以,同等报复就是用同样的手段和结果与侵害自己和社会利益的人算账。用民间的话说,同等报复就是你打了我一拳,我要还你一拳;你打死了我的人,我也要打死你或你的人。然而,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来看,几乎没有一部或一条在惩罚犯罪行为时是对等的。也就是说,法律的制裁规定不但不对等,而且都比犯罪行为要轻。比如,犯罪行为是将他人重伤打残,法律没有规定将犯罪行为人也重伤打残;犯罪行为是放火烧了他人的房子,而法律没有规定将犯罪行为人的房子也烧掉。这种情况就说明法律惩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同等报复。我国修改刑法减少死刑数量正是体现了法律这种不同等报复的理念。
之所以法律对犯罪行为不实行同等报复,不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人的不加痛恨,反而证明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心胸宽阔、以人为本、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为主、惩罚打击为辅的政策英明。法律对犯罪行为不实行同等报复,还能体现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进步状态和人权保护状态,因此,笔者支持刑法逐步减少死刑条款,以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的优越性。
看法二:原有死刑的罪名免去后刑期应增加
笔者认为,原有死刑的罪名免去后,这些罪该死刑的犯罪行为人的刑期应该适当延长。理由是:首先法律应当严肃惩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不能对他们这种罪恶较大的人免去了死刑,又在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上享有优越性。其次,免去死刑而增加刑期的做法也是我国刑法与世界各国刑法接轨的需要。目前,世界上刑期长的国家有几十年的、几百年的、上千年的,甚至无数年的,1972年西班牙的一位邮递员被判384912年就是一例。我国对原有死刑罪名的罪犯免去死刑后,虽然不能和国外那些无意义长的刑期国家相比,但判为有期徒刑的不应少于30年,判处无期减为有期的也应多改造两年,不能像原来的改造两年就改为有期徒刑,因为他们毕竟与一般的刑事罪犯的恶性程度不一样。第三,增加这种罪犯服刑期限不等于让他们蹲狱改造、没有盼头。也就是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改造罪犯的政策一贯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服从改造,立功受奖。”只要他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能完成劳动任务;能如实汇报思想,揭发他人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等,就可以提前获得假释奖励。
看法三:减少死刑有利也有弊
从我国的实情来看,现在减少死刑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方面:一是在国际上可以提高我国的政治影响,使多数国家认为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有了大的进步,降低一些国家对我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攻击力度。二是可以避免一些冤假错案。人死不能复生。有的人犯了死罪,但并非是犯罪人的全错, 社会也有一定的因素。比如,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像赵作海那样错判死刑的案子,如果把这样的所谓死刑犯错杀,必定会引起极大后患。三是世界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需要。死刑罪名越多,不但说明这个国家治安的恶化,还说明这个国家的刑罚在加重,这与建立和谐社会,并在总体上与世界刑罚轻刑化的趋势相违背,所以不利于国家法制与世界接轨。
有弊方面:一是不利于威慑犯罪分子,可能会纵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作案的思想。因为犯罪分子大多是妄图分子,是要财不要命的家伙,本来刑法有死刑时他们就不顾及,那么,取消死刑后,他们必定会进一步不在乎的大肆作案,危害社会。二是被害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会有抵触、不理解态度。因为在我国,有史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思想是比较浓厚的,如果废除了死刑,就是给予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的生路。这样,大多数人在心理上是过不去的。三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死刑的国家在对罪大恶极罪犯制定罪犯的刑期时都比较长。我国取消有的罪种死刑后,肯定会延长罪大恶极犯人的坐监刑期,这样,对于有的罪犯来说,煎熬而死不如立即就死,希望快刀斩乱麻。比如,一些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就是此种例子。
郑州高新区法院院长 郑水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