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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名辨析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盗窃罪的显著特征就是秘密窃取性,对秘密性作怎样理解是司法工作者掌握盗窃罪的入门工具。秘密性的汉语涵义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理解,在市民社会对秘密性自然有另一番阐释。因此,在法律价值上如何取向秘密性是法律工作者的任务和使命。

    首先从公开的角度来理解秘密性。既然是秘密性,对应的是公开。什么是公开,我的理解就是罪犯作案时在明知他人知晓的情形下仍肆无忌惮地拿取他人财物,即一般状态是不管现场有人知道的情形。如果罪犯对他人的阻止行为加以暴力的,就构成抢劫罪。

    来进一步来理解公开,现场有一位90多岁的老人,他行动不便,反应迟钝。罪犯不顾此老人在盯着自己仍拿取老人家的财物,罪犯的行为状态是一种公开吗?老人看见罪犯的犯罪行为,按理罪犯的行为丧失了秘密性。这种秘密性是不让社会知晓,还是不让某个人知晓,还是让某个人知晓大概但不知道具体的情形?老人的理解能力明显不强,我们怎么去判断老人看见罪犯后的思维活动?他是能理解这是一种犯罪呢?还是不认为这是在偷窃?如果老人看见了罪犯的行为,但是不知道这是偷窃,我理解这种公开就可能向秘密性转移。因为老人不知道自己的财物陷入被他人偷窃的危险境地,罪犯的犯罪行为具有盗窃的危险性。

    再进一步来理解。此老人知道他人盗窃,但是没有能力报警或者采取其他阻止行为,也不能对自己家的财物采取任何控制措施,罪犯轻松地拿取了老人家的财物。这不是罪犯的盗窃行为让老人不敢保护自己的财物,而是老人根本没有自我保护财物的能力。这是一种盗窃行为吗?按照一种归纳成的绝对控制说的观点,公民对自己的财物无限度地延长控制范围,罪犯在他人控制范围内拿取他人财物恐怕是一种抢夺行为。按照相对控制说的观点,公民对自己的财物有控制不到的范围,罪犯在他人控制不到的范围内作案,属于秘密窃取。

    秘密性中可能包括控制性的特征,但是控制性不是衡量秘密性的准绳。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盗窃电力设备时破坏了设备影响到生产、生活秩序的,触犯数罪名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罚。盗窃是当场的一种犯罪行为,可是不仅仅表现为当场取得财物。比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处罚。盗得信用卡并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要对信用卡加以利用,我的理解罪犯利用信用卡在取款机上胡乱折腾,并不构成使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一定是有心机的破解密码或者破解他人的信用资料来取得财物的等等行为。

    盗窃犯盗窃电力设备的同时也已经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按照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一种行为犯。不管选择何种罪名处罚,都是一种行为犯的状态。

    按照法释【1998】4号司法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罪犯盗窃了变压器的铜芯,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窃得的铜芯没有达成盗窃罪的量刑数额,可是破坏的变压器价值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此时罪犯的犯罪形态就属于结果犯。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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