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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偷”终审被判盗窃罪名成立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广东省首宗公诉虚拟财产被盗案日前在广州中级法院宣判,“网络小偷”颜亿凡因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被终审判决盗窃罪名成立。

  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ⅱ》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游戏“装备”被出售,也有一部分游戏玩家被人以出售其“装备”的方式勒索,经初步估算,游戏玩家损失金额约为1500元。

  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很快,颜亿凡被警方抓获归案。

  去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颜亿凡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虑到颜亿凡犯罪性质不算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没有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颜亿凡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本案涉及的“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不应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宣告其无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拥有的“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游戏者可以通过售卖、赠予等方式享有对这一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为每个游戏者独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虚拟财产也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

  法院认为,上诉人颜亿凡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反游戏规则,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网易公司骗得的被害人游戏帐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帐号,从而窃取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广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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