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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检察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指派吴胜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通过到贵院阅卷以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疑点颇多,恳请贵院予以查证。具体依据如下;
(一),*****是在2008年6月19日中午12:08分到达上火车南站的,在此之前从未到过上海。
******与其女友在2008年5月份到达*****在昆明的姐姐家后,一直住在其姐姐家,直到6月17日止。以上事实*****的女友******、*****的姐姐*****、及其******的家人和周围邻居均可作证。****手机号码:*******,****家电******,******的女友****将*****送上出租车,******打的到达昆明火车站,然后乘坐昆明到上海南站的K182次列车前往上海,以上事实有车票为证,而且*****在6月18日凌晨2:00左右,当列车到达百色时补了硬卧票,补票时,****用其身份证做过登记。同时,*****的老乡*****和*****一起乘坐该趟列车并且座位也在一起,后来又一起补票到卧铺车厢。
以上事实恳请检察官予以查证。
(二)*****与*****对犯罪时间的供述有失精准。
在*****的供述中,*****对时间的供述大都是“六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下午”。在***的供述中,****对时间的供述大都是“六月的一天中午/下午”。那么,在哪几起案件的案发时间****在现场呢?
以上事实仍然存有疑问,恳请检察官予以查证。
(三)*****称其来到东海广场之后,经常在“森林网吧”上网,并且上网之前以其身份证登记,那么****在案发时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森林网吧”上网?
以上疑问恳请检察官予以核实。
(四)****是在6月19日下午14:00时许到达东海广场的,当时除了****外,*****不认识其他人,那么,他如何在六天之内(****于6月25日被捕)认识****、***,并和他们共谋实施犯罪的?
*****在2008年6月25日的供述中称:“我们(指***与****)是在网吧认识的,就在前几天”。那么,****是否在其到达东海广场的6月19日下午2点钟以后就去网吧上网了?去哪个网吧了?是否是在那个时候认识了****波?是否在认识后很快就去实施盗窃行为了呢?
(五)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在2008年6月24日下午伙同****、***、***等人在盐仓建工大楼实施盗窃,辩护律师查看案卷之后有如下疑问:
1、****在2008年7月8日的供述中称:“去嘉定偷的那次是在今年6月24日,因为就在我们被抓的前一天”(卷宗第17页)。他在当天交待案情中称:“我和***、***、***四人”实施犯罪“在今年6月的一天下午2、3点钟,我们四人在嘉定区一公房,用同样的手法,偷得人民币1100余元,后四人平分”(卷宗第14页)。
那么,***于6月24日下午2、3点钟在嘉定区。
2、****在2008年7月14日的供述中称:“2008年6月24日(我们被抓的前一天)下午13时许,我、****、***、*****四人到盐仓,在盐仓菜场的一个小区是实施盗窃”(卷宗第35页)。
那么,***于6月24日下午1点钟左右在南汇区。
那么,*****实施盗窃行为用了多长时间?他是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往返于两地之间的?
3、****自称他自己从未实施过盗窃。那么,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认定:******于6月24日下午在盐仓实施了两起犯罪。卷宗当中只有****一个人指证*****也参与了该两起犯罪,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在6月24日下午实施了犯罪行为呢?
(六)****称他在2008年6月19日前从未到过上海,他在6月19日到达上海,6月2

综上所述,该案目前存在诸多疑问,恳请贵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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