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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律师从业人员登记与证件办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047号)文件规定,根据各类服务事项的标的计取服务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司法局电话:2033544
投诉电话:2024497、2023348
网    址://www.xjbzs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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