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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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