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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也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发布日期:200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国华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许多书刊在介绍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时,都将乡(镇)政府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需要尽快探讨明确。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以前上述5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继续保留,仍然有效。而以前在这5种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就设定了乡(镇)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如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有些省的土地管理条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为某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此外,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以后还有可能根据需要,赋予乡(镇)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职权。

    在我国现阶段,乡(镇)政府依法属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有关方面应统一认识,以防误导,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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