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北京高校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生论坛探讨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实施(学术简报)
发布日期:2009-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届北京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论坛于2006年9月23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基地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参加了本次论坛。此次论坛的主题是“法律的实施与保障——以《行政许可法》为例”。与会博士生结合《行政许可法》并围绕“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如何有效保障法律的实施”这两个专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陆伟明作了题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到底有多大——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问题”的主题发言。他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陆伟明同学结合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应当组建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加强事中的管理监督;实行公务员的人性化管理,理性面对公务员数量的配备;加强并严肃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培养考核;设计更加科学明晰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评议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苏苗罕同意陆伟明同学提出的建立综合执法队伍的观点,并提出要放在规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来考虑。他还提出,要真正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借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问责机制的确立和权力的明确划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个人自治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等原则,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如果不能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管制乏力的现象。此外,还要加强各机关的协调及人大的执法检查,只有建立起多元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其实施。
清华大学博士生宋雅琴同学对于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加强事中的管理监督提出疑问,这是什么意义下的监督?陆伟明同学认为,这里所说的事中不是审批过程中,而是获得许可后,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那种入口比较宽的许可,事先没法严格要求,只有通过事中严格监督来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王旭作了题为“信赖利益保护条款的微言大义”的主题发言,他认为《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然而,对于究竟如何理解该原则,这一原则又究竟是如何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的,这些规则具有怎样的内在逻辑结构,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到底存在于哪?《行政许可法》里有纯粹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条款吗?带着以上的问题,王旭同学分析了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这两种利益衡量模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行政许可法》第8条是对“信赖利益保护发生场景之一”的规定,并且《行政许可法》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规范。
北京大学博士生张伟国在评议中指出,王旭同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行政法问题,为我们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他还就此引申出政府诚信的问题。张伟国同学还提出,利益衡量说到底是科学决策的问题,对公共利益的衡量要涉及具体案例分析。王旭同学在回应中指出,由于第69条的规定,带来了各方利益衡量的难题,但是有几个原则在利益衡量中必须遵循:首先,基本权利不可衡量;其次,要贯彻比例原则,进行成本——效益的经济学分析;最后,通过正当程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江菁同学对基本权利不可衡量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当出现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冲突时,是否需要功利主义的方法,紧急状态下是否需要遵守规范主义?王旭同学的回应是:危机情况下,基本权利可以诉诸决断,关键是谁,可以通过何种方式作出决断。同时,基本权利不能被滥用,不能用基本权利去为恶。
北京大学博士生刘书燃作了“公共利益的分解与冲突现象初探——‘上海车牌拍卖事件’中多样化行政活动解析”。刘书燃同学分析了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一般公共利益和特殊公共利益,通过对“车牌额度调控——行政计划裁量”过程中的利益权衡和“车牌额度拍卖——行政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利益分析,他认为上海市政府通过“投标拍卖”方式将其计划所确定之车牌额度向市场投放,是具有合目的性的,其实际上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合同订立方式。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洪燕对常态与非常态的划分提出了质疑,她认为这一划分的基础是一般公共利益与特殊公共利益,而车辆拥堵现象并不是上海市特有的,这里不存在特殊利益。另外,非常态下是否必须采取拍卖的方式来配置公共资源?实际上,除此以外还有很多方法可供选择,并不一定要用政府牟利的方式实行。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张震提出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这一问题。刘书燃同学在回应中指出,常态与非常态的划分借鉴了德国学者沃尔夫关于一般公共利益与特殊公共利益的划分方法。不仅是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可以单独构成特殊公共利益。而至于非常态下公共资源的利用方式,政府的确有多种方式可采用,上海市政府只是采取了其中一种方式,而且并没有通过拍卖获益,拍卖所得的费用仍然是用于公共道路交通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王书成作了题为“从《行政许可法》管窥中国依法行政的模式”的主题发言,他认为《行政许可法》在立法科学性、规范性方面是比较成功,改变了以往立法管理色彩浓厚,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王书成同学分析了当今中国依法行政的模式包括立法主导型、司法主导型和立法与司法并重型。因为立法与司法并重型在实际中难以存在,而立法主导型模式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一致、且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当前更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因此当下中国应该确立立法主导型的依法行政模式。
评议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江菁对这种论证路径存有不同观点。他认为要从许可法的制定、实施推导出立法主导模式,必须要证明许可法制定的好,同时许可法执行的好,并且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可法制定的好,没有太大异议,但是否执行的好,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而且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比较复杂,很难一句话就带过。对于王书成同学提到的司法与行政的困境,江菁同学也表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在中国立法与行政也同样存在困境,而且中国实际更多为行政主导型。对此,也有其他同学在提问中表示了相同的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陆伟明同学对于立法的科学性和文中提到的《行政许可法》90%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提出了疑问。王书成同学在回应中提出,许可法立法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等方面,文本中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为典型例证。他认为立法主导型符合中国自古以来的规则文化,人们有愿意遵守规则的习惯。司法主导型并不是不好,这是法治国家一个必然的命题。现在主张立法主导型,不是否定司法主导型,而是采取了一种迂回战术,最终是为了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陶杨、刘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