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权的机关有:
①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④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自己的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权不能委托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则应对接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行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