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