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时间(参考) |
周一至周五10:00至14:00;16:00至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条件 |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
所需材料 |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结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结婚证) |
收费标准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
收费依据 |
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
备 注 |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不能出具查档证明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区县档案馆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时期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未保存)证明; 2.户口簿应当有夫妻关系记载;无夫妻关系记载的,应当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