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时间(参考) |
周一至周五10:00至14:00;16:00至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条件 |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
所需材料 |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收费标准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
收费依据 |
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
备 注 |
离婚协议书签名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