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律师事务所登记
发布日期:2010-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业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申报材料:
依据《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