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市辖律师事务所分所增派律师登记 |
法律依据 | 1在总所作出向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的决定后30日内,分所必须将新增派驻律师的情况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初审后送省司法厅批准。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分所申请增加派驻律师的,必须提交总所同意向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发回。 1.3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内的,总所负责向其主管的市司法局交回拟增加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分所负责向其主管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述材料收齐后,由省司法厅批准申请并对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派驻律师执业证进行更改后发回。 1.4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外的,总所负责向其主管的市司法局递交申请材料并交回拟增加派驻律师的执业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出具派驻律师的有关证明。 1.5总所在省外、分所在省内的,总所负责向其主管机关交回拟增加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并获取有关证明。分所负责向其主管市司法局提交增加派驻的有关材料并为拟增加派驻律师办理执业证。由省司法厅批准申请,发回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派驻律师的执业证。 1.6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2.1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内的,提交如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总所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个人简历。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五)拟增加派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六)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2.2总所在省内,分所在省外的,提交如下材料: (一)总所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拟增加派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2.3总所在省外,分所在省内的,提交如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总所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四)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拟增加派驻的律师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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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