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市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后30日内必须将新负责人有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负责人,必须提交合伙人(合作人)的变更协议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1.3合伙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必须分别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作人。公职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主管机关任命。 1.4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经核准后,5日内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交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进行更改。 1.5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
申请材料 |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合伙人(合作人)的变更协议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