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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申请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机构业务负责人中级职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申请表格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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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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