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时间(参考) |
周一至周五10:00至14:00;16:00至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条件 |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 2.该离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该关系; 4.离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
所需材料 |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离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离婚证) |
收费标准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
收费依据 |
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