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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8: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程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著人,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对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的发包,一般按照谁所有(使用)谁发包的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如果村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并不因此改变村民小组对发包土地的所有(使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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