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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5: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程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规定,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发包权,即发包本集体所有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这是发包方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发包方可以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对第二类土地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基于法律授权,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
2)监督权,即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3)制止权,即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对于承包方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挖沙、挖石、采矿,将耕地挖成鱼塘,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使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制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不限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此外还包括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赋予发包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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