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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商法》(6)
发布日期:2010-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保 险 法

  Ⅰ 保险法概述

  1.1保险概念:是指商业保险而非社会保险。

  1.2保险要素:危险的不确定、社会互助、保险辅助人

  1.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构成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表现形式: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Ⅱ 保险合同总论

  1.1特征(附合性、诺成性、射悻性)

  1.2合同主体(当事人与关系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主体)

  1.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告知(告知的方式、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说明。合同的构成: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 保险合同的生效(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全部无效:没有保险利益、含有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部分无效:免责 条款未明确说明、超额保险。)

  1.4合同的条款(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

  1.5合同的变更(通知变更、协议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只需通知即可变更)

  1.6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有解除权,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无解除权,除 非法律有相反规定。(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事故尚未发生时;发生保险欺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时; 责任期间内危险程度增加时;发生年龄误告,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在保险人承保年龄阶段内,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时;人身保险中,采用分期缴纳保 险费方式,投保人满一定时间不缴纳保险费时)

  1.7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施救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赔付义务、保密义务

  1.8、合同的终止(部分损失时的终止)

  Ⅲ 财产保险合同

  1.1特征(损失补偿,有形财产保险只能主张直接损失的赔偿,而不能就间接损失请求赔偿)1.2重复保险的赔偿问题

  1.3代位求偿的问题

  1.4施救费用、查勘费用、责任保险的诉讼费用承担

  Ⅳ 人身保险合同

  1.1特征:(定额支付)

  1.2受益人的问题

  1.3年龄误告

  1.4道德危险的防范

  1.5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1.6自杀条款

  1.7人身保险的不丧失价值条款

  1.8保险金的给付与继承:不存在重复保险与代位求偿的问题

  Ⅴ 保险业法律制度

  1.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1.2寿险公司不得自愿解散,但可以强行解散,被撤销和破产时寿险保单的处理

  1.3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4保险的经营规则

  Ⅵ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1.1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代理行为的后果、个人代理人行为的限制)

  1.2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经纪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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